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网络支付纠纷、网上小额贷款纠纷等都开始运用ODR机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龙飞在12月18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互联网+解纷机制”的六大发展趋势》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ODR机制发展到以下几类纠纷:一是诉讼请求仅有金钱类的民事纠纷,指除网络世界的交易纠纷外,现实生活中的保险、佣金、房地产、人身轻微伤害赔偿等纠纷也包括在内;二是纠纷性质为侵权类的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三是利用网络技术解决优势明显的纠纷,如网络域名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四是当事人不愿暴露身份、不愿面对面交锋的家事纠纷等。 随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全覆盖、立体式的发展,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各地开始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和健全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发挥互联网在纠纷解决及跨界融合中的强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