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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时代亟须完善自雇劳动者的政策和法律保障

摘要: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自雇劳动者其实就是在创业,通过劳动为自己、为家庭、为国家解忧,他们也是在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理应在政策和法律上享有与其他劳动者拥有同样的权益和保障。 □ 涂永前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自雇劳动者其实就是在创业,通过劳动为自己、为家庭、为国家解忧,他们也是在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理应在政策和法律上享有与其他劳动者拥有同样的权益和保障。

  □ 涂永前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国内的淘宝、滴滴专车,起步于美国的Uber(该公司在中国的本土化公司名为“人民优步”)、Airbnb(专门致力于将个人闲置房屋出租)之类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不断涌现,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个体劳动者选择自创业,同时涌现出新型的自雇劳动者。这种新型自雇劳动者个体劳动形式的大量涌现,大有与集体劳动将要分庭抗礼之势,因此自雇劳动者群体的扩容使得我们对自雇行为及自雇劳动者的研究必须加强。

  自雇劳动者的界定及其法律保护困境

  自雇劳动者,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自己雇用自己获得部分或者全部收入的谋生方式,是自己做自己的雇主或者老板。在经济学界看来,自雇是就业群体中具有自主控制权和资本独立性的一种就业状态。出于生产经营之需,自雇者自行提供生产经营工具、获取经营利润、承担经营风险和损失,其劳动报酬直接取决于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本身。自雇人员亦可将生产经营决策的权力委托他人,但最终的经营结果及福利分配仍应由自雇人员自行定夺。

  与传统的劳动法上的受雇者不同,受传统劳动法调整的雇员在工作中常受制于雇主的指导和命令,其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而雇主方面则要受到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等一些强行法的约束。相形之下,自雇者通常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权,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的性质、类别、时间、地点、强度、方式等,除受市场机制约束和法律规制之外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目前,自雇劳动者是不受传统劳动法保护的,因为传统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关系,必须要有雇主和雇员这两个雇佣关系的主体,而在自雇劳动中,雇主和雇员合二为一,明显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因为,从传统上讲,劳动法并不保护所有的劳动者,也不是所有劳动都由劳动法来调整和保护,即便是合法劳动行为。

  当下维护自雇劳动者可依据的法律渊源

  从基本人权角度来考察,根据我国政府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享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即公民享有经济自由权。一定经济利益的取得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而要取得经济利益,必须有经济权利作为保障。

  对自雇劳动者而言,他们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有根据其自身经济实力、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等条件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维持生计的方式或手段的自由。在我国,自雇劳动者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他们享有的这种经济自由权不仅得到了宪法的确认,还必须获得社会法等具体部门法的保障。例如,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2015年新修订的就业促进法第7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该法还就税收、经营场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服务方面的具体规定为部分自雇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国务院及人社部就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了扩大就业,降低就业门槛,将一些无关紧要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消。这些举措明显是为公民自主就业和创业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扶持。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特别强调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随后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文件。除了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外,一些地方性政策文件对于自雇劳动者的保障也有规定。

  作为普通公民的自雇劳动者,他们应该同样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将“社会保障”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为促进公民生存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保证。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专门针对自雇劳动者群体的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设计尚没有提上立法日程。这部分群体,如果在社会保障上给予其法律和政策支持是未来要面对的问题。

  域外保护自雇劳动者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借鉴

  与受雇纳税人相比,自雇纳税人不仅是劳动力的提供者,而且是经营过程的掌控者;不仅需要承担系统性市场风险,还须承担经营决策风险。

  由于自雇纳税人与受雇纳税人在决策过程中的诸多差异,一些国家对自雇纳税人进行了专门的制度设计。例如,根据美国国内税务署的解释,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当属于自雇纳税人:以独资经营业主或独立承揽人的身份从业;作为营业的合伙公司的成员;自己营业(包括兼职从业在内)。这些自雇纳税人需要缴纳自雇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自雇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这种扣除项目就是一种国家对自雇劳动者的税收减免支持。因为作为自雇劳动者,通过个体努力而不是靠领取纳税人提供的政府救济金生活,这种自创业或者主动劳动自救的行为当然应该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在我国台湾地区,雇主要为雇员承担60%的社保费用,雇员自己承担30%,政府负担10%;而对于自雇劳动者或者无固定雇主的劳动者,则自行负担60%,政府负担40%。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社保费用承担,政府对自雇劳动者是有一定的政策支持的。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自雇劳动者其实就是在创业,通过劳动为自己、为家庭、为国家解忧,他们也是在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理应在政策和法律上享有与其他劳动者拥有同样的权益和保障。美国的独立承揽人制度及其免税政策以及台湾地区的政府社会保险贴补政策都是我们可以认真研究学习借鉴的良好做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