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直判本质是一种特殊诉讼程序,从域外法治效果看,其对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树立司法权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直判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法官直判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法官直判程序要依法设定范围条件,避免造成权力滥用。 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四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将扰乱法庭的行为比喻为“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为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这些国家对此种类型犯罪赋予法官直判的即决程序,即可以不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等诉讼程序,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即时判决和即时收监,法官拥有对发生在法庭上的犯罪的直接判决权。 法官直判程序是英美法系国家专门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而设计的特别诉讼程序,并将这种冒犯法庭的行为称之为藐视法庭罪,其内涵更加丰富,除了扰乱庭审秩序外,还包括虚假宣誓、伪证、脱逃、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拒不履行判决等有损法庭威严的其他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以及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名体系中,但法律对于发生在法庭上的犯罪缺乏具体操作程序,是休庭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待检察机关公诉后并案审理,或是当庭由法庭追究刑事责任,前案与后案的审理顺序和程序如何衔接等都未有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规避适用该罪名,轻者予以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或者司法拘留,重者则适用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 不可否认,法官直判程序引入到我国的刑事审判中面临诸多困难。其一,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必须严格限制法官的权力,刑事审判作为最严重的惩罚,未经完整诉讼程序而由法官直接送进监狱,从形式上有损现代诉讼的根基。其二,法官直判是控审分离原则的例外还是突破?法官直判集追诉权和裁判权于一身,有对刑事公诉权司法越权之嫌。其三,“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司法公正源于法官的不偏不倚,在法官直判案件中法官既是原告又是裁判,自告自审。此外,法官的即时判决也有可能剥夺或削弱行为人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 然而,正当程序诉讼构造之优劣要以其是否实现实体公正目的为标准,诉讼程序改革也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为目标。随着法治环境和法治需求不断变化,刑事审判程序也随之不断自我优化改革,繁简分流、速裁程序这些都是新形势下刑事审判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成果,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平衡点越发打破泾渭分明的传统思路。 第一,法官直判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在扰乱法庭秩序犯罪中,法官目睹犯罪发生的全过程,能够形成全面、真实的认识,与其他犯罪需要法庭调查和质证辩论相比,法官内心更加确信且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认定事实的认识规律。此外,法官有维护法庭秩序的职责,迅速、及时地对法庭上发生的案件作出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庭的权威。公正的程序构造可以加大打击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力度,促进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价值的统一,因此对于该类犯罪可以启动直判程序,增强民众对法律、法庭和法官的信仰与尊重。 第二,法官直判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相一致。虽然司法在参与社会管理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与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法治改革的目标相比,司法权力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公众对法庭的尊重和敬畏仍有待提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法官直判的目的就是维护庭审的顺利进行,打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发挥预防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法官直判是发挥庭审作用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主动适应司法改革要求的程序变革,其与法官独立审判和终身负责制改革相呼应。 第三,法官直判程序要依法设定范围条件,避免造成权力滥用。法官直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法庭之上,其他类型案件对于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可采取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启动直判程序需要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程度,同时要注重其与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轻重相衔接,充分发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和司法拘留等内部管控的预防作用。法官直判不能剥夺行为人上诉和获得辩护的权利,应充分保障行为人的救济权利和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