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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惩治网络信用炒作行为刻不容缓

摘要:通过国家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明确网络炒信行为的违法性,重创“炒信灰色产业链”,恢复濒于“礼崩乐坏”的网购信用秩序,提振网络交易市场信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乃是刻不容缓的。 □ 徐宏 近年来,C2C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炒作行为愈演愈烈,已经

  通过国家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明确网络炒信行为的违法性,重创“炒信灰色产业链”,恢复濒于“礼崩乐坏”的网购信用秩序,提振网络交易市场信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乃是刻不容缓的。

  □ 徐宏

  近年来,C2C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炒作行为愈演愈烈,已经对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滞,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亟须国家立法层面予以充分关注。

  网络信用炒作应运而生

  所谓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可以理解为电商销售方基于网络交易所获得的消费者给予的正面评价及其记录系统。以淘宝网为例,根据淘宝网的规则,淘宝会员每使用支付宝成功交易一次,交易双方即可相互进行一次信用评价。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每种评价对应一个信用积分,具体为:“好评”加1分,“中评”不加分,“差评”扣1分。同时,根据店铺信用度对应不同积分又对应分为20个级别,4到10分的电子商家对应一个星级徽标,而1000万分以上的电子商家则对应着代表信誉巅峰的五星皇冠。淘宝试图以支付宝平台为纽带,结合历史交易数据,建立一个买卖双方的关联评价机制来培育交易信用体系。应当肯定,淘宝网这种通过交易记录、客户评分等参考意义的数据来构建信用体系的制度设计,具有良好的伦理塑造意义和交易保障价值。基于网络交易中更为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信用对潜在或者后续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判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所以,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具有更为直接和现实的财产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利用制度设计漏洞进行信用炒作即俗称的“炒信”活动应运而生了。

  信用炒作已形成黑灰色产业链

  所谓炒作,从传播学意义上讲,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最佳的创意,实现的最大化的传播效应。而所谓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炒作,就是指电商销售方以购物网站为平台,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空买空卖”等方式迅速刷高交易数量、冲高信用等级的行为。有关电商平台也曾对信用炒作概念作出明确清晰界定,如淘宝网发布的奖惩规则将其定义为“交易的双方以增加会员积累信用为目的,通过虚伪交易事实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足以影响他人会员积累信用的行为”,拍拍网则定义为“以抬高信用为目的,或双方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做出好评的行为”。

  信用炒作几乎是与电子商务同时成长起来,并且展示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能力。从其历史演进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形态。第一阶段是2002年之前的“互刷”,第二阶段是2002年到2008年间的“套拍”,第三阶段则是2008年至今的“团伙刷信”“只派不买”。如今,“炒信”早已不需要卖家自己亲自操刀动手,自有一批批职业“炒信人”、一个个“炒信”团伙为他们提供全链条式的服务,并且形成强大的规模效应,形成一条全流域上下“棋手”的黑灰色产业链。有媒体指出:网络“炒信”早已超越人际圈,升腾发酵而演变形成完整的“信用买卖”产业链,只要花钱,就可以买到包括客户好评、信用级别在内的有助于提升信用的一切商品。

  通过虚假交易和信用炒作,电子商家和“炒信”团伙双方各取所需。对电商而言,“炒信”可以冲高交易记录,累积交易信用,扩张市场人气,随之而来的当然是销售业绩的抬升;而对于职业“炒信”团伙和个人而言,从电商处获取的会员费、佣金等灰色收益也是不容小觑的,据说一个职业买手只要动动鼠标在高峰期每天至少有1000元以上的收入。正因为潜藏巨大的利润空间,信用炒作市场越来越膨胀。仅2013年,淘宝网络安全部门查获虚假交易卖家就约有12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查获虚假交易买家账号有800万家,交易额超过100亿元,职业“炒信”买家保守统计约数万人,而这仅仅是已发现的冰山一角而已。

  立法明确网络炒信行为违法性

  信用炒作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冲击几乎是灭顶性的。依托炒作而生成的虚假信用,势必成为误导消费者的毒饵。在信息不对称特征更为显著的网络交易市场中,一旦作为消费选择最重要参考指标的信用普遍“灌水”,那么消费者的网络信心将会受到沉重打击,网络市场也将会萎靡不振,这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将会是毁灭性的影响!

  从立法层面来看,违法成本低、法律风险小是“炒信”行为愈演愈烈的直接诱因。目前来看,直接构成网络“炒信”行为违法性依据的都是一些部门规章,如国家工商总局今年年初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进行处罚。又如,3月31日,商务部公布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表示:交易场所内“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但是,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网络信用炒作行为的违法性尚付阙如,可以说还游走于灰色地带。

  因此,通过国家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明确网络炒信行为的违法性,重创“炒信灰色产业链”,恢复濒于“礼崩乐坏”的网购信用秩序,提振网络交易市场信心,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乃是刻不容缓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