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 唐绍均 提升审判质效业已被人民法院提到了事关审判工作生命线的认识高度。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很多法院通常都是从院级层面抓审判质效,而对通过强化庭级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却有所忽略。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在对院级、庭级管理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将加强庭级管理作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抓重点、推亮点、化难点”的庭级管理运行模式在深化庭级管理上做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尝试。 一、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具备的优势 第一,庭级管理的“预防性”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预防性的事前管理胜于问题性的事后管理。相较于院级管理,庭级管理则往往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即可以更加容易地开展“预防性”的事前管理。基于庭级管理的“预防性”,庭级管理主体可以通过在分配案件时对承办法官的合理选任、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仔细斟酌,以及对疑难案件的精细化研究、对法律文书写作质量的严格把关等方面入手采用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尽可能把影响案件审判质效的各类问题消灭于萌芽状态。 第二,庭级管理的“亲历性”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庭级管理主体自身也是案件的裁判者,是名副其实的一线管理者或者现场管理者,对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监控具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相较于庭级管理,院级管理主体往往或多或少忽视对案件审判的全过程监管,而庭级管理则恰好可以弥补其不足。重庆一中院民四庭提炼出的两级调控法、纵横对比法、三级四次校核法为审判质效的提升找出了一条司法近径,而这些方法的形成均得益于庭级管理主体在审判实务中的“亲力亲为”。 第三,庭级管理的“经常性”有助于提升审判质效。提升审判质效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即“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由于院级审判管理主体多不在一线,服务管理或多或少存在不能持续、不够深入、不太全面等问题。相较于院级管理,“经常性”的庭级管理则具有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取得突破的先天优势。例如,重庆一中院民四庭在处理“清积”工作中,采取建立年度台账,庭长亲抓、责任人跟进的方式,逐月、按季督促承办人加快长期未结案的审结。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该庭“清积”工作成效明显。 二、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面临“不愿管”的问题。部分审判庭的庭级管理主体误认为检查案件质量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卷,检查审判效率就是检查是否存在超审限结案,导致他们对审管办的工作不能理解、不够配合;误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本院审管办的事,与庭级管理主体关系不大,甚至对审判质效管理产生抵触情绪。 第二,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面临“不敢管”的问题。由于庭内法官的自觉纠错意识不强,有的法官对审判质效管理工作本身不能理解、不够配合,对抗情绪较大,加之目前一些审判庭奖惩制度未能真正落实,还没有把考核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责、权、利直接挂钩,因此造成庭级管理主体拉不下情面,怕伤和气,以致该抓的不敢抓,该管的不敢管。 第三,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面临“不会管”的问题。部分审判庭庭级管理主体工作方法单一、处理问题粗放,局部检查多、全面监管少,表面检查多、深入分析少。庭内实施的规章制度陈旧粗疏、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够,“仅上墙、不落地”。此外,一些审判庭的庭级管理带有较深的行政化烙印,未能探索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手段。 三、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亟须的对策 要解决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所面临的问题,必须注重强化审判质效意识,不断完善庭级管理机制,把向庭级管理要审判质效打造成为法院管理工作得以“顺其治”的重要利器。 第一,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庭级管理。在职级晋升、荣誉奖励等方面建立针对庭级管理主体的绩效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导向,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潜能。同时,借助绩效考核促使庭级管理主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深对审判质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消除认识误区,做到真抓实干提升审判质效。 第二,通过责任追究倒逼庭级管理。庭级管理是法院全方位立体式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层级,亟须庭级领导、审判长以及庭内法官共同参与。通过责任追究倒逼庭级管理,促使庭级管理主体严于管理、勤于管理、善于管理,通过组织、领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确保审判质效提升,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 第三,通过庭务会议优化庭级管理。切实发挥庭务会议的议事决事功能,在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完善庭内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不断规范“庭级管理”;完善各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加强指标管控,规范审判行为;调动法官工作潜力,增强责任心,优质高效完成审判工作,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