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法学杂志》2015年第5期撰文指出,法官对于现行法律的守成,需要保守,但是面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勇于创新,以推动社会和法律的进步。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创新,必须有鲜明的社会立场,正确掌握应当适用的法律,面对法律空白敢于适用习惯和法理,且须有良好的法理修养和判断力。 严格执行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基本态度是保守的。法官的保守,还因为法官的职业是孤独、超然的。可以印证这个说法的事实是,世界各国司法界普遍认为法官应当是孤独的群体,是一群超然的法律专家。各国基本上都要给法官很高的待遇,使他们有优裕的生活保障,让他们不要与他人有利益上的往来,以此保持法官的超然和孤独。如果法官交际广泛、社交活跃,经常为私利求助于他人,当别人有求于法官时,法官一定会以司法审判权寻租,徇私枉法必然产生。保障法官的生活优裕,并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官生活条件的优越,更是为了保证法官执行职责时能够超然于利益之外,不为私情所扰,严格依法办案。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应该保守,这是法官孤独的工作、超然的态度以及司法活动的性质所致。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保守和创新应当是一致的。法官既要保守,也要创新。在保守的基础上还拥有在法律适用上追求创新意识的法官,才是一个好的法官、一个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