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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痛经假当成是鸡肋

摘要:权利的落实更需要执法者的权力。执法者对于单位拒绝给“痛经假”的请求,不应当置之不理或者和稀泥,不应当漠视女职工的权利 □ 杨 涛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12月3日截止。“送审稿”中提出,如果

  权利的落实更需要执法者的权力。执法者对于单位拒绝给“痛经假”的请求,不应当置之不理或者和稀泥,不应当漠视女职工的权利

  □ 杨 涛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12月3日截止。“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有人对此欢呼,认为广东省可能开了“痛经假”的先河,但是,这其实只是一场美丽的误会。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这充分说明,“痛经假”并不是新名词,只是人们已经习惯性地将它遗忘了。

  这种习惯性遗忘缘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不使用这一项权利。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郑雪梅律师就说:“其实关于‘痛经假’的法规早就有了,但在我们工作中,很少遇到女职工有这样的投诉。”而人们基本上不用“痛经假”的原因有多方面,有人认为涉及隐私,不好意思跟单位讲;有人觉得麻烦,本来很疼痛,却还要去医院开证明,费事又费神,不如自己忍忍算了;当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许多单位对于“痛经假”不买账,不准假或者即使准假了也当事假要扣相应的奖金,而许多女性更珍惜工作机会,当然也就不休这假了。

  如此看来,以往有关部门规定的“痛经假”已经成鸡肋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那么,即便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一次重申“痛经假”的规定,会不会又成为鸡肋呢?停留在纸上的规定,最终因为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而成为笑柄?

  很显然,这种担心是有可能的。因为权利要得到落实,要靠人们去争取,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规定。因此,更多的女职工要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所在,要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就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单位据理力争,如果又顾及隐私又嫌麻烦还怕单位对自身有看法,那么,这种权利根本不会自动落在你头上,甚至单位可能根本不知道你有这一诉求。当然,这种权利的争取不可能一帆风顺,要经常性地向单位提出权利诉求,或者联合其他职工一起来提出诉求,相信假以时日,情况总会有改观。

  权利的落实更需要执法者的支持。执法者对于单位拒绝给“痛经假”的请求,不应当置之不理或者和稀泥,漠视女职工的权利。而是要严格执法,积极执法,单位才会认真对待“痛经假”,从而让这一规定逐步在实践中生根发芽。

  当然,“痛经假”要不成为鸡肋,法律法规本身的制定与修改同样很重要。一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规定女职工的“痛经假”,等于重新宣示有关部委的规定,给遗忘了这项权利的女职工和单位再次提个醒。让女职工不但重新记起这一权利,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权利。二来,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应当在规定“痛经假”的同时,能规定落实和保障“痛经假”的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规定不准予“痛经假”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等。所以,我不仅希望广东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痛经假”,而且希望能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让权利在实践中有所保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