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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刑法谦抑性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郭泽强 探讨刑法改革问题,我们有必要关注当前社会的急剧变化与传统刑法谦抑性的矛盾冲突问题。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被赋予新的内涵。面对猖獗的网络犯罪,刑法谦抑性可允许立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郭泽强

  探讨刑法改革问题,我们有必要关注当前社会的急剧变化与传统刑法谦抑性的矛盾冲突问题。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刑法谦抑性作为刑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被赋予新的内涵。面对猖獗的网络犯罪,刑法谦抑性可允许立法上犯罪圈的适度扩张。严重的网络失范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威胁性和不可容忍性,因此将其犯罪化且在评价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时确立高于传统犯罪的评价基点的做法是合理必要的。为满足法治反腐的要求,刑法谦抑性可进行司法上的扩大解释。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基于刑法效果、民意、政策而作出的适度扩大解释,比如将贿赂范围扩大,是必要且正义的,仍旧坚守了法律的底线。在肯定风险刑法的同时,传统刑法要求的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精神仍不能丢。一方面,为了应对风险,应当提升刑法的工具性价值,可以适当运用刑罚前置化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在适用刑罚前置化的同时,仍应秉持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精神,尽量避免刑罚的不当扩张和矫枉过正。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