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医患纠纷造成矛盾升级,医者与患者之间拳脚相向甚至酿成流血事件的新闻,时常出现于媒体报端,日益成为严重影响治安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医者与患者,医务关系中的两大基本主体,本应是并肩抗击疾病的盟友,在我国却日益畸变为剑拔弩张、暴力相向的两大敌对阵营。面对着一则则血淋淋的案例,人们在心痛之余,不禁要追问,医患矛盾,到底是人性之恶抑或体制之殇?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医患矛盾的形成与激化由来已久,也是各种因素糅合作用的结果。医学本身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专业知识的垄断,客观上造成医生与患者在信息掌握上的高度不对称,患者不得不高度依赖医生的专业意见。同时,现代医学发展迅速,已经攻克许多医学难题,这一认知让患者对医疗效果往往报以极高的期望。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医学上仍存在诸多盲区,加之人体生理、病理的复杂、多样和个体性,使得医疗行为充满了未知与变数。一旦医疗行为出现偏差、医疗效果出现预期落差,亲情伦理所系,患者及其家属极易陷入极度失望和悲愤的情绪中,进而将愤怒转嫁于医者。 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医疗领域的全面铺开,医疗行为商业化、医患关系物化,相对滞后的医疗体制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难以一步到位,医疗资源高度不均衡,就医环境不尽如人意,加上高昂的医疗费用,这都加剧了患者对医疗领域的不满。而患者对医生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医闹”等不良行为,反过来又加剧了医生对患者的高度不信任。也正因此,许多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医患矛盾,最主要的症结就在于医者与患者之间的信任危机。而这危机的背后,我们更要看到,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效性不足是医患矛盾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医患矛盾的激化,凸显出医者与患者的深度不信任危机,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机制的不适应性。当前,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四种方式,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行政机构与患者协商解决;医学会鉴定解决以及法院审判方式解决。然而实践证明,这四种方式都存在问题,无法有效处理医患纠纷、提前消弭医患矛盾: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医患双方要达成损害原因及赔偿金额的一致性存在现实困难; 2.医疗行政机构出面协调,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部门利益所系,往往落人以偏袒一方的口实,难言客观; 3.医学会鉴定解决的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当地医学会往往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处理结果往往难以让患者信服; 4.法院司法处理,裁判程序繁复、周期长、成本高,患者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采用。 因此,要有效解决当前的医患纠纷,就应当抓住问题的实质,即信息不对称造成医患双方深度不信任这一症结,引入一个客观中立的第三方,从“情”与“法”的不同维度来逐步解开医患双方、乃至社会的心结,既让处理结果令人信服,又能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应对不断增长的医患纠纷。 我们欣喜地看到,这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各界越来越重视调解工作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实效性。其中,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创造了“五位一体”医患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建设无讼医疗区,取得了良好成效。 “五位一体”医患纠纷联合调解机制,立足于医患纠纷所涉机构与主体众多这一现实,联合法院、人民调解员、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区法律援助中心、辖区司法、派出所等机构和部门,签订诉调对接共建协议,共同搭建医疗纠纷分流处理平台,在充分洞悉医患调解、法援调解、司法调解、保险调解、法庭调解等五种调解方式各自优劣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的不同诉求,选择有效的处理机制进行案件分流,并确保不同处理机制之间的无缝衔接,最终实现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医患纠纷。 这一联合调解机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深谙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化解纠纷机制的优长,深切领悟医患纠纷的社会属性、当事人生命利益攸关、医患关系彼此信任度低的特点,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从资源利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选择最切实有效的调解方式进行分流处理,引入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以确保调解的客观中立性,在具体调解方式上不仅着眼于法律上的金钱赔偿,更侧重于情理上的引导与慰藉,极大地提高了医患纠纷调解结案的有效性。 当前,医患矛盾激增、医患关系告急的社会现实,深切呼唤立法、司法层面的积极有效应对。集美区法院在联合调解机制的探索与创新,构建无讼医疗区,以事实来验证处理机制的有效性,最终有效、便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提高了司法效能,充分体现了司法能动性,对于当前我国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化解矛盾于未然,提供了可行的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