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更应该是一种“相敬不相爱”的关系,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扶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十八大以来,国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并就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了重要部署。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中国全面建设与推进的重任最终还是要靠人去承担。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务之一就是法治职业和人才队伍的保障,而法官和律师就是这个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始终都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实践者,是法治中国征程顺利推进的护航者,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中坚力量。 一、法官和律师实然关系之观察 虽然共同沐浴着法治理想这片璀璨的星辉,但实践中司法制度的不健全、职业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都不同程度地损伤着法律共同体内的和谐,不同的职业体验也成为了法律人交流的鸿沟乃至相互攻讦的证据。无论是个别律师法官共同勾结为司法之掮客的现实,还是千万律师“上山”为高级法官、清贫法官“下海”为律师引起的争议,抑或是律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攻击法官之乱象,都已经表明:仅仅着重于法官或律师队伍的各自建设是不够的。如果两者的关系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法律共同体的生长与发展,也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之路的一大障碍。其实早在2004年,《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已经对两者关系做了一定梳理,但仍然改变不了两者关系的混沌状态,具体表现为“相爱相伐”。 就“相爱”而言,正如“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一样,法官和律师间“相爱”往往建立在不正当的利益之上,表现为不正当接触过多过密,这就极易导致司法掮客现象。一来,律师通过熟识的法官了解未决案件情况,并通过打招呼说情来左右裁判结果;二来,法官利用审理案件之便给律师介绍案源并从中获利,于是法官和律师间的利益链就建立起来。同时,当前网络背景下,沟通以及请客送礼方式也多样化,这也增强了法官和律师间不正当关系的隐秘性,发现和惩治司法腐败行为也就难上加难。这种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最终折损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司法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而“相爱”另一面便是“相伐”,如崔慧事件,这位在法律程序中游走的律师损害的不仅是整个律师群体的形象,也摧毁了法官和律师间的信任。即使没有这样的大动干戈,法官和律师间以笔为伐进行相互攻击的现象也存在,如前段时间教授作为兼职律师评析裁判文书一文就激起了法律圈的千层浪,令人难免生出几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欷歔感慨。 二、法官和律师应然状态之探讨 尽管法官和律师的关系纷繁复杂,但值得庆幸的是,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给双方的接触交往行为划出了界限;8月20日实施的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也通过明确并增强问责力度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斩断司法掮客利益链。 那么两者关系的应然状态为何?事实上,面临着法律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对两者关系的定位也应有所变化。笔者认为,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和律师之间更应该是一种“相敬不相爱”的关系。无论是《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这篇文章还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抑或2014年年会演讲上“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的经典之论,法治燃灯者邹碧华都已经给出了一个理性的答案。 而今,在2015年8月20日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讲话更是给司法人员和律师关系之症开出了一个更全面而实际的“药方”:“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扶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这给法官和律师关系发展指明道路、方向的同时,也充分表明法官和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法官和律师间相互敬重,互动的同时也需要保持一定距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形成良性沟通和交流也是两者关系的安全圈。裁判文书公开和对裁判文书的评析、上海律师平台的设立、各地法院为保障律师办案而先后开通的绿色通道等等,这些都是双方互动的良好开端,最终都是用公平与正义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总有一天,法律共同体不再同体异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