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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江西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随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基层法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逐步规范,效率也有所提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未配备专人专审轻微刑事案件审判。现阶段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比较突出,无法指定专人专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使审判人

  随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基层法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逐步规范,效率也有所提高,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未配备专人专审轻微刑事案件审判。现阶段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比较突出,无法指定专人专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使审判人员即要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还要审理其他疑难案件,没有体现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优势,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是轻微刑事案件无法集中开庭审判,打乱原有工作计划。由于公安、检察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限均较短,检察院无法向法院集中移送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限仅为12天,当承办法官在收到轻微刑事案件后,必须放下手中原来计划好的工作,临时安排送达、阅卷、开庭及至量刑,打乱了原有的工作计划,给本就紧张的工作节奏增添更多变数,进一步增大了承办法官的工作压力,不利于保质保量的完成审判工作。

  三是原有内部审批体制导致审判轻微刑事案件任务重、时间紧。轻微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危害程度低,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补偿,故此类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机率较大。法院在立案后还需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判处缓刑的案件还需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整个过程非常冗长,工作量也不少,要在如此短的审限内变成以上程序,无疑增加民承办法官工作量。

  四是部分被告人利用上诉拖延判决生效,避免被押送至监狱,导致司法成本增加。由于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被告人从被公安机关讯问侦查到法院审理宣判,整个过程时限大大的缩短。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后效后剩余的服刑期限在三个月内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被告人剩余服刑期限刚发在四、五个月内的话,其便会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以拖延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以达到留所的目的。此举无疑进一步增加法院办案人员的工作量,进一步增加司法成本。

  为此,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配备专人专审轻微刑事案件审判,推进办案专业化。配备专人专门负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案件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分类,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实现司法资源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由专人依照快速办理机制处理,规定此类案件非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承办人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优先安排排期开庭,以提供充裕的审理和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

  二是加强公检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拓展绿色通道。公、检、法三部门应将轻案快办的共识落实为实际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填写登记表,逐层递送,及时在各自权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快速办理措施。法院与检察院商讨确定轻微刑事案件的固定送案次数及时间,避免分散立案和周五立案现象,保障轻微刑事案件能集中审判。

  三是改革内部审批程序,将裁判文书的签发权下放至承办人。进一步明确相关机制,规定裁判文书由承办人签发,宣判后报庭、分管院领导备案,无需审批,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督,除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案件外,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签发,庭长和分管院领导只在事后监督。

  四是变革庭审模式,精简裁判文书、审理报告等。建议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不必对定罪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可直接进入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既突出庭审重点,又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在裁判文书上简化基本犯罪事实的撰写,对定罪事实用一句话概括即可,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量刑事实的认定上,从而缩短制作和校对文书的时间,又可保证裁判文书质量。同时,建立“书面汇报”与“口头汇报”相结合,繁简得当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办案人员将精力主要集中在“审查案件”而不是“撰写审理报告”上。

  五是在检察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程序。相当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将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提前在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一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或者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六是考虑一审终审制度,避免被告人为了留所而上诉。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审判也可以考虑在充分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的情况下,亦可参考民事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从而避免被告人为了留所而上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