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我国正式建立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约谈制度。然而,和其他行政监管领域已经建立的约谈制度相比,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约谈制度才刚刚起步。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郑宁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发表题为《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约谈制度》的文章中指出: “约谈十条”中所规定的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种:约谈之前,发出《约谈告知书》;约谈期间,制作《约谈记录》;约谈之后,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综合评估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约谈十条”中规定的约谈制度是多个行为的组合,部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部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约谈可以从行政处罚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找到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