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证人不愿意作证、不敢作证的情况,为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阻碍。证人保护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付建恩在《检察日报》上发表题为《证人保护制度亟待从四方面完善》的文章中指出: 制定一部单行的证人保护法,就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适用条件、保护种类、惩戒措施等内容加以详细规定。 构建事前预防与事后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应该包括两方面,一为事前预防性保护,二为事后惩戒性保护。事后惩戒,实质上就是对受害者的另一种保护,刑诉法规定了非法侵害证人权益的事后处罚机制,这属于积极性的事后保护。 健全保护机构,明确保护职责。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即不仅有官方保护组织,还可以成立一些官民合作的保护组织,以加大对证人保护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