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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诉法要处理好调判关系

摘要:新修改的民诉法已经生效两年,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然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贯彻实施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应遵循的审判执行规律》的文章中指出: 在民事

  新修改的民诉法已经生效两年,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然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贯彻实施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应遵循的审判执行规律》的文章中指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要遵循审判执行规律,做好立案、审判、执行的协调;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的协调;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协调;诉讼与调解的协调。

  当前人民法院一定要注意处理好调判关系,区分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类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但是,有些案件则不能过于强调调解。例如,涉及到商事规则的案件、调解后会破坏社会主义道德的案件、调解后不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案件、调解后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案件等,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就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用裁判的方式很难解决纠纷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