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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缓刑制度的起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美国的矫正制度分为两大类:狱内的监禁型和狱外的社区型。缓刑是狱外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已成为目前美国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种。与其他处罚相比,被宣告缓刑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而且,美国现代的缓刑已不再仅仅是对那些轻罪犯或低级别的初犯施行,甚至一些

  美国的矫正制度分为两大类:狱内的监禁型和狱外的社区型。缓刑是狱外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已成为目前美国使用最为广泛的刑种。与其他处罚相比,被宣告缓刑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而且,美国现代的缓刑已不再仅仅是对那些轻罪犯或低级别的初犯施行,甚至一些重罪犯也同样可以执行缓刑。显然,缓刑使用日渐增多的趋势,其重要的原因在于:美国监狱一直是处于人满为患的状况,而对犯罪人使用缓刑所支出的成本要比送进拘留所低5 倍,又比送进监狱低将近19 倍。那么,缓刑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呢?

  缓刑是由早期的暂缓宣告(suspended sentence)而来,暂缓宣告的缓刑为传统司法程序中减轻处罚的方法。从早期的摩西律法(Mosaic law)所记载的庇护权,到中世纪取而代之的“牧师善行”(benefit of clergy)等司法惯例,均为受到追诉的个人为求得法院的宽恕,以取得减轻残忍的处罚。因此,暂缓宣告是由英国刑法及其普通法中不同的司法惯例发展而来。另一种惯例是司法上的暂缓行刑,只要罪犯能表明其未来的表现良好,就可以请求法官中止刑罚。其针对可能被判处有罪或者根据案件事实被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停止在法律上认定有罪的诉讼程序上,而暂缓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法律上不认定其有罪,同时交付考验的缓刑类型。

  美国的缓刑制度是直接起源于波士顿的制鞋匠和慈善家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 1785 –1859)在1841 年所做的开拓性工作。奥古斯塔斯以参加禁酒运动而著称,这是一项宗教性的禁酒活动,并作为一名华盛顿禁酒协会会员,他投身于禁酒运动,经常到波士顿城市法庭,向那些被指控公开酗酒和犯有其他轻罪的人提供帮助。他志愿设立保证金,并为轻罪犯作担保,以换取法官中止作出监禁的刑罚判决。约翰奥古斯塔斯负责监督那些得到释放的罪犯之日常行为,然后向法官报告该罪犯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如果法官对罪犯在社区的表现感到满意,犯罪指控就终止;否则,判决程序则继续进行。从 1841年向法庭保释出第一个缓刑犯到1858 年成为一名义务缓刑官,约翰奥古斯塔斯监督了男女老少1,946名缓刑犯人。在这些犯人中,只有一例违反了缓刑规则。为了确保缓刑犯人在缓刑期间能够改过自新,约翰奥古斯塔斯将每一个缓刑犯的情况作纪录并分析,包括他们的个性、年龄和种族,以及居住条件和社会环境等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他创立了“缓刑”这一处刑,并第一个引用“缓刑”这一术语。奥古斯塔斯由此而被人们称为“缓刑之父”。尽管缓刑的做法受到了许多人的批评,这些批评包括认为缓刑对于犯罪人太宽容的看法,但是,从奥古斯塔斯的实践开始,缓刑在美国逐步流行起来。

  1878 年,在约翰奥古斯塔斯的家乡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正式的缓刑法规。这项法规授权波士顿市长雇佣缓刑官开展小规模的缓刑计划,授权波士顿警察局长负责管理被雇佣的缓刑官。从1878年到1938 年,美国的38 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联邦政府相继通过了缓刑法规,采用了缓刑制度。由此开始,缓刑制度在美国推广开来。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