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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审视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论文提要】 刑事再审程序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专门纠错制度。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不断被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有些错案数十年未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为发现和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纠错

  【论文提要】 刑事再审程序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的专门纠错制度。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不断被披露,被告人被错判甚至错杀,有些错案数十年未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为发现和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纠错制度,刑事再审程序由于存在诸多缺陷而未发挥及时有效的错案纠错功能,违背了立法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期待。当前,亟需立足我国现实,同时合理借鉴域外成功制度经验,重塑刑事再审程序,以使其错案纠错功能得到真正发挥。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刑事再审程序,其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程序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刑事再审程序则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防线,如果最后的防线崩溃,整个公正将会荡然无存。然而,以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近年来不断被披露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都是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出现而被动的被纠正,若非这类偶然性因素的出现,很多存在错误生效裁判的案件极有可能继续错下去,得不到纠正,这显然背离了刑事再审程序“纠错制度化”的立法预期。由此可见,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完善相关的制度设置,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现状

  在刑事审判中,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刑事审判活动要受到证明规则、诉讼期限等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存在错误是难以避免的。生效裁判发生错误的刑事案件即为刑事错案,其不仅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还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伤害。为了弱化刑事错案的消极影响,刑事司法制度能做的就是密织法网,除了预防以尽可能降低错案的发生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错案的纠错机制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从逻辑上来讲,一起刑事错案的纠错过程应该是这样的:产生--发现--纠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刑事再审程序,都具有纠错的功能。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纠错机制的核心部分和关键所在,其主要职能就是发现并纠正存在错误生效裁判的案件。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同时承载着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功能,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刑事司法公平和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二、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失灵的原因

  作为发现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案件的一种纠错机制,刑事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缘何失灵?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过于片面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设立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错案,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所以,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作任何限制,不仅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且没有对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只要发现了刑事审判中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可以说,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片面强调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必然会使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法的安定性等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使被告人面临随时被追诉的危险,这与当前坚持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违背。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缺陷

  在我国,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刑事错案并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是法定的错案纠错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由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是刑事纠错的核心机制。然而事实上,由司法机关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刑事错案,往往纠错效果并不理想。从我国近几年的刑事错案纠错情况来看,刑事错案能够得到纠正并不是基于刑事再审程序中司法机关主动的自我纠错,而是依靠“命运的眷顾”( 被害人复活或真凶出现)或“代价沉重的被告人申诉”。

  1、法院缺乏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动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纠正刑事错案,这似乎扩大了再审的渠道,有利于纠错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进行自我纠错。首先,基于已公正审判的思维惯性影响,在案件的生效裁决确定以后,原审法院往往坚定地认为,刑事公诉案件已经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审判也是慎之又慎;部分案件还经过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终审裁决,故不相信会存在错误。其次,基于错案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内部绩效考核等现实利益考虑,原审法院怠于主动发现和纠正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案件。再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提审或指令再审时,还无法摆脱法院整体利益、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特殊关系的不当影响。例如上级法院为了维护法院的整体形象,往往不愿意启动刑事再审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制度,会使上级法院成为案件的真正裁判者,这也会影响上级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积极性。总的来说,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错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回避的障碍,造成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缺乏动力。

  2、检察机关不能正确行使刑事再审抗诉权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发现错误生效裁判的案件时,有权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不管审查结果如何都必须启动刑事再审纠错。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再审抗诉权暴露出体制上的弊端。首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其角色既是监督机关,又是控诉机关, 这种角色冲突很难让检察机关既正确履行控诉职能,又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从现实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更多的是站在维护被害人的立场,其主动提起的再审抗诉往往都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结果可能导致对被告人再审加刑。其次,当主动发现刑事错案时,检察机关往往与法院沟通处理。由于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检察机关接到在押服刑被告人的刑事申诉时,往往不主动或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从而影响了其刑事抗诉权的行使。

  (三)当事人申诉引起刑事再审难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