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3日,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在他生前最后一次参加的学术会议上说:“制定商事通则并非另起炉灶,而应该看作民法典编纂工作需要统筹解决的问题。仅靠民法典自身来解决商法中的很多问题还不够,需要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统筹解决这些不好在民法典中解决的商事制度,就是制定一个很多人提出的商法通则或者商事通则。” 制定商事通则,是商法学界的一个梦想。随着民法典的编纂,这一梦想如何变为现实,充满了变数。 制定商事通则,源于2002年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的启动。最早提出这一设想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2004年8月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商事立法与“商事通则”成为会议讨论的重点。此后,有关“商事通则”的讨论和研究成为热点。2007年11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商事通则”再次成为研讨的主要议题,会议就“商事通则”的具体内容和立法技术进行比较深入的讨论,其中商事主体成为关注的焦点。此次会议之后,商法学界开始有关“商事通则”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先后出现了多个版本的“商事通则”专家建议稿。2012年,王保树率领的调研小组完成了商事通则建议稿的工作。该建议稿共分10章92条。这10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人”,第三章“商事登记”,第四章“商号”,第五章“营业转让”,第六章“商业账簿”,第七章“经理权与其他商事代理权”,第八章“代理商”,第九章“商行为”,第十章“附则”。在立法实践中,最具示范和借鉴意义的是1999年6月30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在今年9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清华大学教授朱慈蕴做了“民法总则视角下的商事通则”的主题发言。朱慈蕴认为,商事通则是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规则,体现了商法的特殊性,不能被纳入民法总则中。她还提出,“营业”应为商事通则的核心概念。商事通则要以“营业”来体现其核心理念和原则,包括营业主体法定主义、营业事项公示主义、营业组织维持主义、营业行为外观主义、营业责任严格主义。而商事通则的体系,从营业的角度进行构建,包括营业形成制度、经营制度、限制制度、财产制度、转让制度、终止制度。 以营业为核心,确实是构建商事通则的一个新思路。但是,这一想法在“民法界正在修正传统民法的观念和制度,以取代和适应商法的变化”的大环境下,能走多远呢? 也许在今年年会上河南大学副教授樊涛的思路更具现实性:“我国商法学者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重点不应当在于创设或者提出不同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所谓商法原则,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关注和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法上的变化,并将之提升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以充分发挥这些原则对于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