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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学:有必要拓展研究路径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在现代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环境、人类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错综复杂。大自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和能量。人类在创造文明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秩序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迫切需要新的环境观、

  在现代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环境、人类与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错综复杂。大自然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和能量。人类在创造文明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秩序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迫切需要新的环境观、伦理观和司法观来指导环境主体行为与环境司法实践。在日新月异的中国,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环境诉讼仍然十分有限,环境纠纷的彻底解决与环保法律的严格适用仍然难以实现。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环境刑事惩罚机制的价值与功用被认为是除了环境伦理以外的重要的正当性保证。因此,在各种环境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拓展研究路径、更新司法理念与完善具体制度,形成并发展一种本土特色的环境司法学。

  环境问题与研究路径

  中国本土的环境司法学,强调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注重从技术到制度的研究路径。这种研究进路,不仅关注现实社会中的环境问题,而且从环境问题引发环境伦理、生存性智慧的思考;不仅从环境伦理、生存性智慧的角度来分析和处理环境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这种研究路径的尝试,也许仅仅是研究者的一厢情愿,是一种思维主导的理想法治图景的暂时展现而已。

  正如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所言:“在中国,理论和实践相脱节,彼此各说各话、缺乏互动的现象一直较为突出。这既不利于理论本身的发展和成熟,也不利于推进制度和实践的良性化和理性化。”环境领域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相脱节问题。在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的理论方面,美国学者加勒特·哈丁认为:“生态学的宽泛性,导致环境问题的研究出现错综复杂的实践难题。生态学是一个宽泛的科学,它试图考虑在既定情形中所有有影响的因素:诸如热、光、湿地及化学制品等环境因素;诸如食肉动物、寄生生物和疾病等生物因素。以既简洁又实用的方式界定生态学并非易事。”

  在环境保护的实践方面,理论界的认识不尽全面,可能导致出现新的问题。基于人类的自由、权力与知识倾向,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问题可能正在逐步走向昏暗的边缘。例如,机动车的使用使得全世界每年数以万计的人死亡。而且,它产生化学污染,导致温室效应。这是世界性难题,是中国所面临的突出的环保问题之一。因此,涉及到环境问题的中国样本与地方模式,可以借鉴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与提炼,通过田野调查与实证分析,来突出表现当今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环境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在这一研究进路过程中,尤其需要研究者具备理性能力与技术能力。

  判断技术和生存性智慧

  许多人对于未开发的河流很少作出价值判断,他们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这是无所谓的事情。而环境伦理就是解决这种人们漠不关心的问题。不同的人们,往往对环境伦理有着不同的原则与信仰。德国学者康德认为,“理性人是以自我为目的的,并把这视为唯一的追求方式”。而对于自然界中的动物来说,因为它们没有理性判断能力和遵守道德法则的自我意识,所以它们不属于我们道德立法的范围和范畴。

  而中国土生土长的生存性智慧,突破了人类的自我意识局限,将判断技术与道德范畴扩展至整个生态学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本国环境伦理和环境保护的文化渊源,是中国生态文明的优良基因和集中体现。这种中国的生存性智慧,是生发于中国人几千年来的生产与生活之中。它不同于西方的存在主义思潮,因为它不以理性为基础;它不同于自然哲学,因为它不注重理论与法则的构建。因而,它只能是中国人所特有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博弈与共生的观念和理想。进而,关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不能仅从本土哲学以及伦理学的视角来进行分析与论证,而应该注重制度性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我国国民来说,通过法律乃至司法来对环境进行保护与救济,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之一。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本土的生存性智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日本学者森际康友所说的“值得信赖的司法伦理”,即“通过司法能够公正地、容易理解地、快速地解决问题”。

  诉讼制度与环境司法学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诉讼司法问题,一般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的公民诉讼、公益诉讼等。而涉及环境问题的诉讼技术和科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诉讼的结果。例如,在日本著名的水俣病审判中,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审判中,法庭上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被告都多次把科学家叫到法庭佐证自己的观点。法庭俨然变成了科学争论的场所。而当氮肥厂从熊本大学医学部请来德臣、武内、喜田村、入鹿山四位教授出庭为自己作证时,这种差别就变得更加明显。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审判的公共性和公正性涉及几方相互竞争势力的关系博弈。公共利益在法庭程序中是可得的重要信息之一。而这也要与“公众有权利知道”相区分。因为公众权利主要是体现在立法体系的构建作用上。公众的信息只有被立法机关吸收以后,才能影响法律程序。因此,建立一种公众以及专家的意见进入环境司法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专家证人须排除个人偏见与关系性影响,突出适格性与专业性,并与证人的选择与信任机制相协调。

  最终,基于环境问题的研究路径,以及生存性智慧和环境诉讼现实的进程考量,有必要对环境诉讼进行超越与提升,提出强调技术理性和制度构建的环境司法学,用以解决环境问题和保护人民环境权利。具体来说,环境司法学应当坚持和完善司法动力论,并体现生存性智慧的环境伦理指导作用。其一,对于司法权力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为环境司法的实施提供权力基础和社会条件。其二,针对环境民事和刑事案件,要着力提高环境司法的司法伦理和司法公信力。其三,环境司法学应当坚持有限度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其主旨是司法为民和保障生存权。其四,环境司法学应当注重专门化和专业化,促进环境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技术与制度的统一。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