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能否阅卷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石跃 刘瑞呈 王达 编者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即案件如果处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是不能够阅卷的。那么,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能否阅卷,在司法实践

  石跃 刘瑞呈 王达

  编者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即案件如果处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是不能够阅卷的。那么,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能否阅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期对此作些探讨。

  正方:可以阅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在其对案件审查起诉之后,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可以阅卷。理由如下:

  退回补充侦查是审查起诉的一个环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虽然退回补充侦查也是在实施侦查行为,但是其所要完成的是审查起诉的任务。这与案件之前所处的侦查阶段不同,突出表现在作为侦查主体的公安机关已经不具有终结该环节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所以,退回补充侦查更应当被看作是审查起诉的一个环节,依附于审查起诉阶段而存在。这也与立法本意相契合,就刑事诉讼法的章节设置来看,其第171条关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就是属于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的内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仍然是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侦查阶段。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仍然享有阅卷的权利。

  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对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完成对证据的收集,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开始对案件进行阅卷审查,此时控辩双方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对抗。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控辩双方之间的这种对抗状态并没有改变。如果不赋予辩护律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阅卷的权利,那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可能无法得到充分行使,这将有违控辩平衡。因为根据控辩平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以保证辩方有相应的防御能力来对抗控方的指控。因此,明确辩护律师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享有阅卷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阅卷。但是,对于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应当进行限制,即仅能查阅退回补充侦查前的卷宗材料,对通过补充侦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待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能查阅,这同样也是根据控辩平衡原则对控方诉讼权利的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反方:仍属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补充侦查仍处于侦查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同理,对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

  首先,退回补充侦查的主体、任务与侦查阶段相同。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6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适用上述规定。这表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目的是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要求。由此可知,无论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主体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其任务皆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诉讼程序进行到审查起诉环节,由于案件现有的事实、证据等达不到诉讼活动继续进行的法定条件,从而将案件退回到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的诉讼活动。除了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还在第三编第三章“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属于一审并不属于二审程序了,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章节设置并无必然联系,即便规定在提起公诉章节也未改变其性质,仍应适用侦查阶段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退回补充侦查虽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一章,但其本质上是原有侦查工作的继续,任务是解决原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因此,退回补充侦查仍属于侦查程序的范畴,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律师不享有阅卷权。但律师的阅卷权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减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后,律师仍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件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