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改并已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虽然对基于互联网的广告发布行为有所涉及,但纵观其内容,仍有缺陷值得斟酌,比如对以电子信息推送广告的行为规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 现实生活中,商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推送广告的行为非常普遍。这种垃圾信息发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广告法第43条和第6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由于对电信运营商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缺乏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操作。 垃圾信息发送在技术上往往离不开电信运营商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参与,而在实际中很多电信运营商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为了利益故意纵容或参与其中,因此,如果立法规制体系中没有对这些服务商苛以义务,令其承担预防功能,那么则不利于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议在未来修改该法时能将电信运营商和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纳入进来,使其承担起确认推送者身份的义务,在其参与非法利益分享时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应该提高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幅度,比如以非法获利作为最低限度,最高可以按照其非法获利的N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