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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检察制度兼具两大法系特色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意大利检察官的雏形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开始介入犯罪的追诉。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弹劾式诉讼逐渐演变为纯粹纠问式诉讼。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司法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诉讼的启动权也不再赋予公民,而是赋予罗马帝国的执政官和司法

  意大利检察官的雏形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开始介入犯罪的追诉。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弹劾式诉讼逐渐演变为纯粹纠问式诉讼。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司法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诉讼的启动权也不再赋予公民,而是赋予罗马帝国的执政官和司法官。“国王代理人”按照国王的旨意发动对犯罪的追诉活动,这种“国王代理人”可以说是现代检察官的雏形。

  意大利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二战墨索里尼统治时期,其诉讼制度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1989年意大利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在原有的法律传统上大胆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制度。由此以后,意大利的诉讼模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较好地实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模式的兼容。这种混合式的诉讼法律制度成为世界范围内法律移植的典范,也使意大利检察制度独具特色。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机构设立上多采用审检合署制,意大利也不例外。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由设置在各级法院内的检察署组成。意大利的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相适应,有驻法院检察官、驻独任法官所检察官、上诉法院检察署、最高法院检察署等。但是各级法院的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约束,他们都隶属于最高法官委员会的领导。此外,意大利对检察官的称谓很特别,他们将初期侦查和一审诉讼中或独任审判案件中的检察官称为检察官,将上诉审中的检察官称为执法官,将执行过程中的检察官又称为检察官,而将检察官作为集合名词使用时,又统称为检察官。

  意大利的检察系统有两种组织机构。第一种是普通司法组织机构,包括:(1)在最高法院中行使检察官职能的大检察官,并由大律师和高级副检察官相辅助。(2)在每一个上诉法院行使检察官职能的大检察官,同时由大律师和高级副检察官相辅助。(3)在每一个普通法院行使检察官职能的共和国检察官,只由一些普通副检察官相辅助。(4)在每一个初级法院中行使检察官职能的共和国检察官,并由普通副检察官和非职业副检察官相辅助。

  第二种为特殊司法组织机构,包括:(1)在每个少年法院实施检察官职能的共和国检察官,由普通副检察官相辅助。(2)在军事法院实施检察官职能的共和国军事检察官,并由军事副检察官相辅助。(3)在军事上诉法院实施检察官职能的军事大检察官,由军事大律师和军事高级副检察官相辅助。(4)在宪法法院,当对共和国总统的叛国罪或者其他违反宪法罪进行审判时,由一个或多个由国会所选定的委员行使检察官职能,也可以由国会的组成成员行使检察官职能。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