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18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成为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工作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以天津市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为样本,分析了速裁程序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天津被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实施细则,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从2015年1月1日起,8个试点区县法院正式启动速裁程序。 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8个试点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共审结案件311件,判处被告人318名,占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19.57%,同期审结的同类刑事案件的38.11%,同期审结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42%。其中,东丽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经占到其同期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的30%以上。总体而言,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8个试点法院2015年1月至6月适用速裁程序分别审结案件37件、21件、37件、82件、51件、83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反映出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开展不断深入(见图一)。 2.案件类型集中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全部速裁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为169件,占54.34%;其次是故意伤害案件和盗窃案件,均为43件,各占13.83%,这几类是速裁案件的主要类型(见图二)。 3.量刑上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速裁案件中,判处非监禁刑(单处罚金、管制、缓刑)的共135人,比例是42.45%,判处实刑(拘役、有期徒刑)的有173人,另外还有10人被免予刑事处罚。速裁程序案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比普通刑事案件40%的非监禁刑比例略高。 4.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略低于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的采取上,适用速裁程序判决的318名被告人中,被取保候审的为145人,监视居住4人,拘留20人,逮捕149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略低于羁押性强制措施。 5.审限上基本能10天内结案。所有速裁案件中,5天内审结的为159件,占全部速裁案件的51.13%;5-10天审结的为142件,占45.46%;10-15天审结的仅为9件,超过15天审结的仅为1件。 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 1.开庭时间相对固定。在集中起诉、集中审理模式的基础上,试点法院探索建立了每周固定时间集中开庭审理速裁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机制下,法院只需将排期开庭表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定期派专人出庭,减少了不少工作量,节约了诉讼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