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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让“双保险”不走偏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就是一份“双保险”,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也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抹黑”。 近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就是一份“双保险”,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也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抹黑”。

  近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称,公安机关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来将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尽管离实现所有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还有一定的距离,但网友对此叫好者甚多。毕竟,全程录音录像后,通过语音与图像能够还原讯问过程的原貌,可以证明供述是否自愿、真实以及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规范,比传统的讯问笔录更为直观,更具说服力。

  公众点赞所有刑案讯问都能全程录音录像,是基于杜绝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的期盼。从已经曝光的刑事冤案来看,其背后都存在刑讯逼供的影子,而刑讯逼供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此次公安部宣布将实行重大刑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自我加压,其意义远不止防范刑讯逼供如此简单。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需要来看,这样更能够自证清白,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被告人以遭受刑讯逼供提请法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日渐增多,这其中有些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但也有不少是被告人想以此翻供逃脱罪行。在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为: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可见,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就是一份“双保险”,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也可以有效防止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抹黑”。被告人一旦提出曾遭受刑讯逼供的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能够提供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则真相自能一清二白。

  但要使这份“双保险”真正发挥威力,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必须解决,这也是公众最为担心的,就是必须防止以录音录像的形式掩盖没有录音录像时期的违法取证行为。很显然,犯罪嫌疑人如果真的遭受了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肯定不会录下来,如此会不会催生“先审后录”或“适时开机”等新的违法取证行为?如果真如此,就会使犯罪嫌疑人陷入更为不利的境地。要防止这种可能,就需要加强对录音录像的监督,最大可能地实现侦查人员与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分离,就是由侦查人员以外的人员负责录音录像,保持录音录像时的中立地位,即对犯罪嫌疑人负责,也对侦查人员负责,这样的话,获取口供的“双保险”才能更好地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