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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改革的目标:制定羁押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近年来,随着若干被羁押人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看守所改革已成为世人关注的一项司法改革内容。虽然看守所并非刑讯逼供发生之所在,但是若干被羁押人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却将我国看守所系统一直以来所存在的轻视、忽视被羁押人人权保障之

  近年来,随着若干被羁押人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看守所改革已成为世人关注的一项司法改革内容。虽然看守所并非刑讯逼供发生之所在,但是若干被羁押人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却将我国看守所系统一直以来所存在的轻视、忽视被羁押人人权保障之积弊暴露于世人面前。

  积弊一:有罪推定的最后领地。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被羁押人的宪法权利根本没有得到应有保障。该条例不仅通篇将被羁押人称为人犯,充分展现制定者的有罪推定意识,而且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款体现对被羁押人宪法权利的保障。而被羁押人在现实情形中的处遇更为恶劣:不单人身自由被限制,其他宪法权利同样受限,如被羁押人被强制劳动、被羁押人被禁止与亲友相见等。一言以蔽之,在看守所中的被羁押人待遇甚至不如入监服刑的犯人的处遇。

  刑事诉讼法已修改,但无罪推定的光芒却只在看守所外照射,看守所的天空依然为有罪推定的阴霾所笼罩,成为恶名昭彰的有罪推定主义霸占的最后一块领地。若再不进行有效改革,则我国多年来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改革之取得的成绩均将因此褪色。

  积弊二:异化的羁押机关。设立看守所的目的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因此作为羁押机关存在的看守所本应以保障完成羁押任务,确保被羁押人人身安全为其根本任务,无关其他。然而,现实情形是看守所不可避免地异化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看守所异化为侦查机关的辅助机关的具体表现为:看守动员被羁押人坦检;看守鼓励被羁押人互相监视互相举报不法事由;检查被羁押人发收信件等。公安机关甚至将被羁押人的坦检情况作为对看守所进行考核的主要项目。

  积弊三:救济程序缺失。被羁押人在看守所内随时可能会遭受不公正之待遇如强迫劳动、强迫着装、强迫消费或受到处分如加戴械具、禁闭、禁食等。对此情形,被羁押人应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然而,现行立法并没有相应程序规定。而现行对看守所监督的最大监督力量——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强制力,无法满足被羁押人权利保护的需要。

  综上三点积弊的存在,表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已经明显落后于人权保护和法治进步的要求,应尽速废止。为提升被羁押人的人权保护水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参考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羁押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唯一选择。

  羁押法制定应以实现被羁押人人权保障为第一要旨,全面符合我国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应对以下五方面作详尽规定:

  一、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重措施,非必需不得滥用。因此限制和减少羁押是羁押法立法的首要任务,羁押法应当明确规定以取保候审为一般、以羁押为例外的羁押适用原则。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