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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于细微处 体现三严三实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9
摘要:法官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在司法细微处闪烁“三严三实”的光芒,用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法官不仅要在思想上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守审判秘密,更应

  法官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在司法细微处闪烁“三严三实”的光芒,用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法官不仅要在思想上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守审判秘密,更应在司法细节上透射着“严和实”的光芒,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不断把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推向前进。

  庭前准备务充分,有把握审好每一案件。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司法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从机制上破解群众“立案难”,降低群众打官司的诉讼门槛,法院从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大量的新类型、复杂、疑难等案件井喷般涌入法院,几何级地增大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加上诸多法律、法规为适应改革需要不断的立、改、废,法官原本疲于应付激增的案件更少有时间深入学习新法。按照“三严三实”的行动要求,法官要聚焦不严不实问题,认真查、仔细找,立行立改。这就需要法官认真、审慎地对待每一起诉讼案件,拿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应先熟悉案情并归纳诉讼争点,同时为案件审理需要谙熟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到每案开庭前卷宗材料所涉纠纷及法律等问题心中有数,如此才能确保驾驭庭审游刃有余,确保诉讼案件庭审顺利推进。

  审理案件秉公正,让当事人言尽于庭堂。尽管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兼顾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但很多案件是法官主持庭审。庭审中,法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发言,认真仔细地倾听,让其言尽于庭堂。司法实践中,因案件庭审时间所限,法官会平衡当事人发言时间顺利推进庭审,但此举往往引起部分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合理怀疑”,认为法官不当地打断当事人及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发言损害了司法公正。为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法官都要不断改造自己并提高自己,打扫思想灰尘,祛除不良习气、纠正错误言行,从一件件小事、一点点修为积累,自觉注重小事细节,落细落小,秉持公正地推进案件审理,在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庭审环节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等庭审发言权利同时合理分配庭审时间,既让当事人言尽于庭堂,又把公正照耀到群众的心坎上。

  裁决说理务透晰,使裁判经得起实践检验。裁决素有案件的浓缩精华之称,不仅是法院的司法产品,更是法官的司法良心。但裁判说理不透彻,往往是诱发案件不断上诉或者信访、再审的诱因,法官与其不断地判后答疑,不如裁决说理做到透彻、明晰,让当事人的疑问都能在裁判中按图索骥找到解惑的答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践行“三严三实”,要立根固本,挺起精神脊梁;要落细落小,注重细节小事;要修枝剪叶,自觉改造提高;要从谏如流,自觉接受监督。法官强化裁判说理透彻明晰,必须挺直法治的精神脊梁,做到裁判准确无误,不断改造自我提升司法作风,接受当事人及群众监督,敢于并善于把裁决在阳光下晾晒,确保每案裁判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