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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因素影响 裁判文书充分说理

摘要:为什么“简单粗暴”的裁判文书时有出现呢?主要原因在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法官工作量巨大,力不从心;不尽合理的文书起草制度;法官评价机制存在问题。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说理,如同法官应当公正裁判一样,是毋庸置疑的,有学者甚至认为,相对于

  为什么“简单粗暴”的裁判文书时有出现呢?主要原因在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法官工作量巨大,力不从心;不尽合理的文书起草制度;法官评价机制存在问题。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说理,如同法官应当公正裁判一样,是毋庸置疑的,有学者甚至认为,相对于其他诸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裁判文书说理更为关键,说理不充分或者不说理使得司法权在外观上显得蛮横、粗暴。但既然如此,为什么“简单粗暴”的裁判文书依然时有出现呢?以下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做的一些总结和分析。

  不容回避的法官素质问题。尽管法官的学历背景、法律素养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整体的素质仍然不容乐观,况且高素质法官的养成也绝非简单的学历教育所能完成,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每个法官都希望自己笔有千钧、定分止争,但是相当多的法官受制于法律水平、文字驾驭能力、审判经验等,尚无法做到这一点。

  工作量巨大,力不从心。法院受案的数量逐年大幅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巨大已经众所周知,试想一个法官一个月要独自做出20份判决书,如何做到精雕细琢?在批评我国裁判文书粗糙时,很多研究人员习惯用美国最高法院论文式的裁判文书来对比,而并不提及或者并不知道该院的年受案数只有80件左右,而且每个大法官都配有多名助理。而我国法院从上到下审判辅助人员都严重不足,法官并不仅仅是负责裁判,从前期的文书送达,审理中的外出调查,到判后的答疑、接访,每一项工作都要参与,精力非常分散,很多时候一个案件的“每一个毛孔”都是自行负责,文书质量自然受影响。

  不尽合理的文书起草制度。目前,法院对于文书的起草依然沿用承办人起草制度,如果承办人在合议庭中是少数意见,或者并不同意审委会的决定意见,并不能免除其起草文书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起草文书的法官自己对裁判结论都不认可,怎么写出具有说服力的文书?还有,虽然“让审理者裁判”的改革思路和大量举措使得裁判者对案件的裁判有了更大的发言权,但审判分离、判而不审的痼疾并未完全祛除,必然影响着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

  法官评价机制问题。在法院对办案法官的评价机制中,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首先考量的是办案数量,以及有无改判或发回重审,即所谓办案质量,至于文书的写作质量则并不在意。一个法官很少会因为文书制作精良、说理充分受到特别嘉奖,或者说一个法官很少会因为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得到与办案数量突出者相当的嘉奖,客观上影响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充分说理论证的动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