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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准备法官和审判长法官分离

摘要: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无法摆脱沉重的案件负担。因此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应考虑各类人员的动态职能和程序操作。对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牧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审判模式初探》的文章中指出: “

  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无法摆脱沉重的案件负担。因此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应考虑各类人员的动态职能和程序操作。对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牧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题为《“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审判模式初探》的文章中指出:

  “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的模式框架:

  审判主体的设计。根据审调分离的程序模式,实行准备法官与审判长法官的分离。准备法官与审判长法官应当同等地位对待,他们与审判长法官只是分工上的不同。

  两类主体的配置比例。首先,根据案件难易数量的比例设置。参照年平均案件数量确定整体法官的员额,然后参照年普通程序案件数量等,确定审判长法官的人数,再确定审判长法官之外的法官为准备法官。其次,根据法官的审判特点分别确定。审判长法官应是可以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庭长、审判能力精湛的副庭长或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审判长。准备法官要能够管理案件,能够解决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并能够作出简易案件的判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