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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亟须出台巨灾保险法

摘要:中国法学会为了加强智库建设,推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更好地服务中央决策,于今年起建立课题结项提交成果要报的制度,请课题主持人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对策建议性的部分,提交至少1份成果要报。通知发出后,得到课题主持人的积极响应,首批

  中国法学会为了加强智库建设,推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更好地服务中央决策,于今年起建立课题结项提交成果要报的制度,请课题主持人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对策建议性的部分,提交至少1份成果要报。通知发出后,得到课题主持人的积极响应,首批共收到成果要报192份,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许多对策建议,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较强的针对性。8月26日起,本报开辟“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要报选粹”专栏,摘选部分成果要报,敬请关注。

  □ 任自力

  巨灾是各类自然或人为灾害中级别最高或接近最高级别的灾害。中国是世界上自然巨灾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巨灾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破坏强度大并灾损情况严重。频发的巨灾严重影响着广大民众的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已成为一种分散巨灾损失的常效机制。保险补偿占巨灾损失的全球平均比例已达36%,部分发达国家甚至高达60%至70%。而在中国,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很小、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很低,灾后恢复重建主要是靠国家财政,保险业所具有的分散风险、社会管理等基本功能远未发挥作用。因此,中国亟需出台巨灾保险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实现巨灾损失的社会化分散与分担。具体而言:

  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首先,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在现代社会,巨灾损失的严重后果,使得巨灾保险日益呈现出准公共物品的特征,私营保险业无法独立承担其供给任务,而必须依赖政府的适度介入,否则,市场必然走向失灵;相对于政府救助和民间捐助,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有偿机制,更利于形成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良性循环,更利于受害人养成主动的减灾防损习惯;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理论、准公共物品理论、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学理论支撑;中国长期以来采取的国家财政灾后救助模式存在明显局限且不具有持续性,故亟需推行巨灾保险,以建立一种分散巨灾损失的长效机制。

  其次,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巨灾保险产品具有“三高三低”现象,即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利润通常较低、赔付风险却较高。因此,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般要求保险业必须具有较高的承保或赔付能力,或者有国家必要的资金或政策支持。

  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与立法不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