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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忠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5
摘要:“忠

  “忠恕”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

  “忠恕”实为儒家思想之旨归,孔门中人行动之圭臬。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子曰:“忠恕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可见,孔子“一以贯之”之道,可以用“忠恕”来概括。在行动方面,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中庸·第十五章》)儒家总是从浅近的事理契入,进行引申发挥,推而广之,就是做人做事的大道理。“忠”和“恕”即是如此,二者均从“心”,南宋大儒朱熹说:“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在孟子看来,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本是人人所固有,不必外求。陆九渊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他认为,治学的方法,主要是“发明本心”,存心养心,切己体察。“忠恕”原本并无有确切的伦理道德内涵,其在儒家思想中更具方法论的价值,万事凭“心”,凭己之心处事,从己之心忖度他人之心,照此做人做事即是“忠恕”,即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要求,“忠恕”的其他意义均是常用此方法之约定而俗成。

  “忠”对当今司法的借鉴意义

  忠,从中,从心。“从心”对现代司法的启示是:审判者要有良心,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当法律出现空白时,法官应当以内心的良知为依据做出裁判;在事实认定上,我国虽无自由心证的规则,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进行判断,要求达到内心确信。

  “忠”从“中”声,“忠者,德之正也。”(《曾子·子思子》)故“忠”有存心居中,正直不偏之意,而这正是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法官的地位应当中立,不能与任何一方有不恰当的利益关系。“中”意味着不偏不倚,这要求法官在裁判中按照事情的是非曲直,依法作出裁判,既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又保障被告的正当权利。

  《说文》:忠,敬也。古以不懈于心为敬,必尽心任事始能不懈于位。故竭尽心力以任其事、服其职曰“忠”。曾子经常反省:“为人谋而不忠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尽心尽力,把别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就是“忠”;尽职尽责,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为“忠”。法官应当爱岗敬业,对自己的神圣使命心存敬畏,忠于自己的岗位职责,谨守住自己的职业操守,敢于抵制各方面的不良诱惑和干扰,唯自己内心之良知是从,尽己之心完成好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