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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上市公司的逐年增加,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公司上市、暂停上市、退市的条件。然而,《证券法》上规定的公司暂停上市以及退市的原因之一的“股权分布”一词,却令人感到费解;同时,参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权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上市公司的逐年增加,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公司上市、暂停上市、退市的条件。然而,《证券法》上规定的公司暂停上市以及退市的原因之一的“股权分布”一词,却令人感到费解;同时,参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的解释与《证券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到底该如何来操作和确认公司的“股权分布”越来越具有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拟从证券法的规定出发,并结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外关于“股权分布”的相关规定及表述,希望能对我国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有一个清晰而合理的认识,并做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权分布 上市规则 股份发行

  一、《证券法》上的“股权分布”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再看《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有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证券法上“股权分布”一词似乎应是指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而我国2008年发布的沪深两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权分布”的解释和证券法上的规定并不一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之(十)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于第18.1条第十一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在上市规则里,股权分布是指的社会公众所持的股份数在一定期间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在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也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股权分布的要求是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即通常所说的“千人千元”。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且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在此,不讨论证券法的规定与该条例的冲突之处,即认为证券法的现行规定取代了该条例的关于股权分布的规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