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又取消了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降低了设立门槛,激发了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这表明我国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立法层面取得了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得以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还有许多方面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合理建议。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理论;治理机构;人格否认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理论问题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所有出资或股份均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学者也将其称为“独股公司”。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整体上来看,与传统公司相比无论在财力或人力上都相对较弱,因此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便存在较大风险,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产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诞生之日起,由于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决策的灵活性,更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因此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纵览各国大都经历了从绝对禁止到逐步承认,最后到完全合法的过程。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态度也大致符合上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这部公司法禁止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国独”作为例外被当时的公司法所允许。2004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很多学者提议应当立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诸多优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刺激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即使我们不承认其合法地位,现实中已经存在很多表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而真实股东只有一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容易导致纠纷,不利于监管。因此,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4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又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门槛,国家进一步放开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标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同的分类。从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来看,可以分为广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狭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狭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完全符合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要求。广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包括狭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包括那些外部看来属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公司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持股,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和分担股东的义务。从股东的法律地位来看,可以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和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产生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原始创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衍生创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由于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聚于一人之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价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