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部分备受社会关注司法冤案的发生,人民群众在追究拷问司法正义的同时,国家赔偿也成为了人民关注度较高的焦点问题。我国赔偿法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专业立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不足,诸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较小、赔偿数额较低、关于疑罪的争议以及赔付程序不尽合理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和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该加以修改。为此,在本着赔偿和损害相适应、赔偿范围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适应,以及赔偿程序与赔偿实现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了以下相应的对策,确保赔付的及时和公正。既是对我国赔偿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赔偿事业的扩充和发展,同时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要求。必将会为我国国家赔偿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本文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现有的赔偿原则入手分析,分析现行国家赔偿法中主要的违法归责原则与现有的国家赔偿司法现状和群众需求不相适应,违法归责原则在受害人寻求国家救济、国家职权行使范围等多方面已经不能显现出其滞后性,主要从国家赔偿原则的归责原则完善方面着手,具体分析建立国家赔偿原则的必要。 全文共12300字 【以下正文】: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该归责原则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虽然《国家赔偿法》在2012年进行了部分修订,但是对其第二条涉及赔偿原则的内容并未有改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以及过于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而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等问题。要解决国家赔偿归责领域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完善。 一、《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原则,即行政赔偿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使职权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也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时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适用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其次,违法归责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违法归责原则以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则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再者,违法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统一。由此可见,规定统一的违法归责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它结合了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当时的国情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的发展。 二、当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