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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返还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刑事涉案财物事关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但由于现行法律不统一,公、检、法三部门各自做出相应的规定,却缺乏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导致实践中涉案财物返还混乱,且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刑事涉案财物事关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但由于现行法律不统一,公、检、法三部门各自做出相应的规定,却缺乏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导致实践中涉案财物返还混乱,且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仅做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仍缺乏操作性。同时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在制定涉案财物司法解释的过程中,着重点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事项,对涉案财物的返还却乏善可陈。笔者试从审判实际出发,对现行问题予以解读,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利弊分析

  《意见》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审前返还程序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关人员的财产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物尽其用,确保物的保值增值,但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是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似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依照刑诉法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推定有罪。”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前的财物返还隐喻犯罪嫌疑人即为罪犯,刑诉法的人权保障价值不应仅仅局限于人身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样重要,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同样应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二是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有致庭审虚化之虞。当前刑事庭审对抗性不足、笔录庭审现象盛行,直接言辞原则难以落实,涉案财物审前返还难辞其咎。涉案财物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往往是刑事庭审过程中的被害人或者证人,审前返还涉案财物,被害人、证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缺少到庭的积极性,难以对其交叉询问,不利庭审实质化进程的推进。三是涉案财物返还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财物返还过程中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现行的刑诉法框架下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也缺乏明确的配套细则予以保障,为司法不公埋下隐患,有损司法公信。

  笔者认为,涉案财物的返还总体上弊大于利,但考虑到具体的司法实践需要,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对于不及时返还将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生产生活经营困难或者其他必须返还情形的,应当返还。此种情形下,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二是明确性。对于需要返还的财物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或者虽有权属争议但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文书。三是无关性。此原则应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返还的财物不能够影响案件的审理,尤其是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或者当事人对其有争议需要庭审质证的,不能返还;二是返还的财物不能够影响到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在犯罪分子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该按比例受偿,而不应该审前返还。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财物返还的权利救济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