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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民间借贷规则 把控民间资金融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以其快速、高效、便捷之特点,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015年9月1

  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以其快速、高效、便捷之特点,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彼此熟络的人之间,因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理解与认识或未予留存相应证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及时地保护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结合《规定》及近期审理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阐释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提醒大家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既不可掉以轻心,亦不可恣意妄为。

  借款利息设有上限 逾期还款仍需付息

  阿芬与大盛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2012年6月1日,大盛因经营餐厅急需进货款,向阿芬借款1万元。当日,阿芬将1万元现金交予大盛,大盛向阿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大盛自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2012年12月1日大盛归还本金壹万元及利息1500元”。

  2012年11月25日,阿芬向大盛索要欠款,大盛称自己最近手头紧张,请求借款延期归还,并表示愿意再给阿芬增加一些利息。因此,大盛向阿芬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大盛于2012年6月1日在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大盛于2013年6月1日前归还阿芬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如下标准计算:如大盛于2013年5月1日前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000元;如大盛于2013年5月1日之后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800元。大盛于2012年6月1日向阿芬出具的借条无效。”大盛和阿芬分别在该借条上签字。

  2013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大盛仍未向阿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芬多次向大盛索要欠款未果后,于2015年8月将大盛起诉至法院,要求大盛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2800元,并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2013年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严格依照利息计算的新标准

  对于本案中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问题,应当参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