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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有限分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主要创新观点】: 不同于纯学术理论分析,完全基于执行实践需求提出了关于审执分离模式的构想。根据多年的执行实践,切身感受到执行案件数量急剧攀升的情况下,无论执行权由何种主体行使,量巨事繁的执行工作均存在如何完成得又高效又公正的问题。因此按

  【主要创新观点】:

  不同于纯学术理论分析,完全基于执行实践需求提出了关于审执分离模式的构想。根据多年的执行实践,切身感受到执行案件数量急剧攀升的情况下,无论执行权由何种主体行使,量巨事繁的执行工作均存在如何完成得又高效又公正的问题。因此按执行工作内容的不同,将执行工作分类为软强制执行、硬强制执行、争议处理三种,并针对性的分析总结不同执行工作的执行难形态和原因,从而得出越是想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就越不能把执行完全剥离到法院系统以外,而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相对的分离的结论。

  【以下正文】:

  各国基于其法制的历史和现状都建设了相应的司法裁判结果实现机制。我国从最初的民事审执合一制,发展为现阶段的法院内部分离制,顺应了审、执各自工作规律,具有合理性,但面对洪水般的执行案件规模,仍然不能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正义”——快速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益的需求。为解决这一供需矛盾,是否有必要更大程度地将民事执行剥离到法院系统以外,划至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另行设立执行机构,以及分离后如何建立新的流程,成为了现阶段社会关注的热点。不同于法学专家们基于国际考察和宏观理论研究所作的调研,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员,将尝试从现阶段民事执行实际所必需处理的事务着手,根据不同的内容将执行工作进行分类,并分析不同种类的执行工作所存在的执行难原因,进而得出完全基于实践的结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不是突破执行难的关键,不能因执行效率无显著提升而认为执行权应当剥离至法院系统以外;从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角度出发,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只宜在整个法院系统内部进行,诸如省级法院执行局归口管理其辖区内所有执行案件,或者在省一级成立专门的执行法院。

  一、执行工作主要内容和分类

  民事执行权的权力属性之争由来已久,到底是属于司法权、行政权还是具有多重属性,一直未有定论。然而这个问题对于执行实践来说,显得并不那么重要,因为面对巨量的执行案件,无论执行权由哪一个主体来行使,其面临的实质问题都是如何把各项执行工作事务完成得既有效率又兼顾公平。笔者所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从2010年1300余件猛增至2014年的3200余件,执行员们无论如何地起早带晚、周末加班,都显得那么力不从心。所以,笔者认为思考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效率的途径,不仅是一个宏观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微观操作方法问题,不妨可以从执行工作具体事务的内容和分类着手。

  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可执行内容分类,执行分为财产类执行和行为类执行。根据笔者所在法院的历年数据,财产类执行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占比均在95%以上。财产类执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一言以蔽之:查人找物变现分配。以一个具体案件为例,一般分为4个步骤:1、找到被执行人,让被执行人汇报自身财产、收入状况。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布控并实施强制措施。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股票等财产进行各种渠道的查控、划拨。3、对被查控的非金钱财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变现,包括拍卖成交前后需要强制迁出、强制交付的过程。4、能够变现的,对被变现价款在登记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和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不能变现的,将财产交债权人抵债,并组织分配;对金钱财产直接进行分配。在上述执行步骤中,随时可能遇到以下争议需要处理:1、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处理。2、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物提出权属争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3、公证债权文书与仲裁结果许可执行争议。4、人民法院变现财产过程引发争议。5、参与分配方案引发争议。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