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制度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其中,对于是否在庭前会议中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或如何展示证据争议较大。 刑事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查出案件真相,防止证据突袭,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笔者认为,目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运用较少的原因,一是立法规定较为原则,使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实践起来困难重重;二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所办案件大多较为简单,开庭时间较短,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负担。 完善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启动。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前会议仅规定由审判人员召开。不过,这一规定有些狭窄。审判人员认为案件较为复杂,或证据材料较多时,可以依职权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和整理。同时,也应当赋予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当双方有新的证据时,可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的申请,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对案件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二)主持者和参加者。 主持者。庭前会议证据展示是否由庭审法官主持争议较大。有人主张从防止法官庭前预断的角度来说,由庭审法官以外的人员来主持更为合适,但笔者认为,在庭前进行双向展示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法官片面预断,对证据的开示由庭审法官主持也更为合适,可避免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简要质证时,庭审法官不知其所以然。 参加者。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庭前会议的当然参加人员。但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并不是必然的参加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决定他们是否应当参加。如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就应该有诉讼代理人或被害人参加,但对于证据展示,他们没必要参加。 被告人是否应当参加庭前证据展示争议颇大。从一定意义上分析,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应当包括被告人,因为通过庭前会议整理的没有争议的证据必然会在庭审时简要质证甚至不质证,而辩护人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告人的意愿,如果不让被告人参加,则对被告人不公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指出,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存在许多难题。比如,证据展示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证据整理能力。在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需要有法警看押,等等。笔者认为,我国暂不具备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条件,但若能进一步配套辩护制度、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等,可以逐步实现。当前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辩护律师代替被告人参加,但一定要让被告人明白证据展示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证据展示的案件范围、内容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