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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机构:训练学校

来源: 北京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在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机构矫正,是相对于社区矫正而言的,是指将犯罪未成年人置于专门的机构(一般指监禁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进行管理和矫治的活动;专门的矫正机构有多种形式。对于认为比较危险的或者难于改变他们生活方式的犯罪未成年人,经

  在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机构矫正,是相对于社区矫正而言的,是指将犯罪未成年人置于专门的机构(一般指监禁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进行管理和矫治的活动;专门的矫正机构有多种形式。对于认为比较危险的或者难于改变他们生活方式的犯罪未成年人,经常将他们关在大墙之内。而对其他的犯罪比较轻微的,有悔改表现的,甚至一些没有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一般安置在其他拘禁场所。这些监狱和拘留未成年人的地方大致可分为两类:临时机构和矫正机构。临时的管护机构主要有拘留之家、避难所、接收和诊断中心以及看守所;矫正机构主要有:农场、牧场、森林营地、训练学校。

  由于未成年人的违法数量增长,同时,随着人口的增长,美国社会结构特点的变化,这些都对现有结构增加了压力。在当时,看守所和监狱的条件是简陋的。未成年人被判有期刑期后,必须在较差的监狱条件下服刑,一些未成年人在服刑时因疾病而死亡。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和成年重犯关押在一起,使这些10—18岁的未成年人,因“交叉感染”而堕落。1847年,美国马萨诺塞州建立第一个由州政府运作的男孩的训练学校。1856年又建立了女性的州工业学校。1870年,康涅狄格、马里兰、印第安纳、俄亥俄、内华达、新泽西、佛蒙特等州都为违法少年建立了训练学校。到1890年除了南部外,几乎每一个州都建立了训练学校。

  训练学校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素质。为了完成训练学校确定的基本任务,在宏观上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科学的分工。在微观需要工作人员有较好在工作方法。在较大的未成年人训练学校工作人员至少可分五类:上层管理人员、文化和职业训练人员、治疗改造人员、直接管理未成年人的工作者和非直接服务的人员。在不同训练学校中,每一层面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名称有所不同,这种区别主要取决训练学校的规模和目的,

  训练学校的上层管理人员是学校的一级负责人,多数学校设有一个校长负责全面工作;一位副校长分管学校中的各种矫正项目;另一位副校长分管非直接服务。另有三个部门的主任,一位是分管社会服务的主任,处理学校中所有从事治疗改造。管理所有从事治疗改造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该主任向分管服务工作的副校长报告工作;一位是分管校舍生活的主任,该主任主要负责学校的监控和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同时管理所有村舍 “父母”或替代村舍 “父母”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村舍生活主任直接向校长报告工作;另一位是分管教育的主任,负责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

  文化和职业训练人员是训练学校中第二类工作人员。训练学校均设有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在较大的训练学校,一般设有文化教育和培训分校,分校中也有校长、副校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导咨询者,专业的文化和职业培训师以及图书馆工作人员。文化职业校长向分管教育的主任和 训练学校的副校长 负责并报告工作。但较小的训练学校(如农场、森林营地等)一般没有专门的教育训练机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