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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典较79年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目前对罚金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如何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典较79年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目前对罚金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如何完善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学术界的重视。在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罚金制度的现行规定及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重点就完善我国罚金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制度的规定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979年刑法首次规定了罚金制度,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指1997年刑法及以后的八次修正案,它对罚金制度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补充。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1997年《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既有此规定。

  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法。我国刑法分则凡是规定处罚犯罪单位的,都是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1997年《刑法》第328条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此规定。

  4.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1997年《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二)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做法: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三)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