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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有“公对公”借款行为的认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

  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韩某。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党委书记、分管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工作期间,同时任科创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该中心工作)的被告人韩某,经与郑某(另案处理)就招商问题多次接触后,商定由郑某在科创中心孵化大楼内注册成立上海星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科创中心在星云公司注册登记后两年内每年一次性给予135万元的房租补贴作为扶持,星云公司承诺在三年内完成一定的营业额,否则退还相应的扶持资金。同年12月30日,郑某以他人名义在科创中心注册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星云公司,同日,韩某代表科创中心与星云公司签订了企业落户扶持协议,次日,科创中心将135万元扶持资金转入星云公司账户内。2012年1月,王某、韩某经事先商量后,由已调任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党委书记的王某出面,就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一事向郑某索取财物。后王某、韩某于当月某日晚,在上海某牛排馆内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15万元,王某从中分得9万元,韩某从中分得6万元,均用于各自花销。星云公司注册成立后,无任何经营活动,而上述扶持资金至案发未退还,造成135万元国有资产损失。

  2012年4月,被告人韩某在担任科创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该中心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至浙江省杭州市实地考察星云公司期间,非法收受郑某给予的3000元。事后,韩某应郑某要求,欲从科创中心借款300万元给星云公司用于资金周转,遭到科创中心其他负责人的反对。后韩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谎称上级领导已同意借款,骗得相关人员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尔后,韩某又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该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担保书。同年4月28日,科创中心向星云公司支付300万元,该300万元至案发未归还。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受贿事实。被告人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受贿事实和挪用公款事实。王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9万元;韩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63000元。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