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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冲突时的程序选择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原告黄某以安装防盗门为业,被告洪某系经销防盗门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2月5日,被告通知黄某到某业主家安装其销售的防盗门,安装完毕经业主验收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原告自带工具在安装过程中不慎将右手肌腱切断。原告申请工伤部门进行工伤认定,201

  原告黄某以安装防盗门为业,被告洪某系经销防盗门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2月5日,被告通知黄某到某业主家安装其销售的防盗门,安装完毕经业主验收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原告自带工具在安装过程中不慎将右手肌腱切断。原告申请工伤部门进行工伤认定,2013年5月2日,工伤行政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伤害为工伤。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因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告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进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被告辩称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经审理查明,双方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系承揽关系。

  对于该案的裁判,在实务中三种处理意见:

  一、行政优先,完全承认。工伤认定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行政职权,工伤认定已经隐含了劳动关系的认定,被告虽否认劳动关系,但并未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无效情况外,在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对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法院民事审理无权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故应依据工伤认定书直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判决。此种处理方式的缺点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本身错误难免,尤其是行政机关只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确认或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实际的民事权义关系与行政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会有发生。如果民事审判中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一律不作审查,直接作为案件审判的依据,不免会导致错案的出现,民事纠纷在实质上也未能得到正确解决和彻底平息。

  二、诉讼中止,先行后民。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任务,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时,法院应裁定终止民事诉讼,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待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断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此种处理方式的缺点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会大大延长民事诉讼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另外,终止民事诉讼后,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放弃权利,致使人民法院因缺少行政审判的裁决依据而限于被动的两难境地。

  三、民事为主,直接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虽然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行政职权,但民事审理当然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司法裁决权能,案件在审理中应当避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直接运用民事法律和其他事实根据对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主张。对于此种处理方式的争议在于造成了行政处理与司法裁决相矛盾的结果。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