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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研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参照我国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本文中讨论的著作人格权主要包括:(1)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权);(2)修改权;(3)保护作品完整权;(4)尊重作品权(尊重作者权)[1];(5)公开权(发表权)。此外,一些国家著作权法制度中规定的:(6)收

  参照我国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本文中讨论的著作人格权主要包括:(1)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权);(2)修改权;(3)保护作品完整权;(4)尊重作品权(尊重作者权)[1];(5)公开权(发表权)。此外,一些国家著作权法制度中规定的:(6)收回权(追悔权)[2];(7)接触权[3],也可纳入本文关于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体系的讨论中。

  一、支配权救济权二元区分理论的基本内容

  有学者运用语义分析指出,侵害行为(infringement)是侵权(tort)的上位概念,除了包括侵权行为之外,还涵盖了一切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从字面上看,只要“进入”(in)了他人的“圈”(fringe),即只要有侵入事实,即可认定侵害行为的存在。而要确认损害,则仍需对其他诸如主观状态、实际损害等要件进行考察。[4]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侵害物权、人格权等支配权的现实可能性时,即应当赋予权利人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在存在对于支配权的妨害(乃至侵权法上的侵害)时,则应当赋予权利人停止其侵害、排除妨害(侵害)的请求权。因此,对于支配权存在以下侵害的可能: [5]

  根据救济权所“请求”的对象不同,可以将侵害原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区分为“退出式”责任和“割让式”责任两种。所谓“退出式”责任,即在侵害者非法“侵入”原权的支配权“领地”的场合,前者必须承担从后者的“领地”内“退出”的责任。所谓“割让式”责任,即侵害者必须承担从其自身的支配“领地”中“割让”相应的财产给原权人,从而使受到损害的原权得以恢复。[6]

  按照对救济权与民事责任的二元区分理论:在原权为支配权的场合,当需要以消除该妨碍来恢复原状时,则民事责任表现为“返还原物责任”、“排除妨害责任”和“消除危险责任”;当原权受到损害而需要金钱予以弥补时,民事责任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支配权的原权所派生的救济权,被一分为二:其中“割让式”责任部分进入“债权”,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债权之债”;而“退出式”责任部分则无法抽象为“债权”,故仍保留于原权支配权所属章节,称为“支配权”民法章节中存在的“请求权”,故在民法上被称为“支配权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7]

  二、二元区分之一:著作人格权的“退出式”救济权

  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支配权,其请求权中包括对“侵入”著作人格权原权的支配“领地”的行为的支配权请求权,这也是著作人格权原权的“退出式”救济权。这种救济权的具体内容为要求侵害者承担“退出”支配权“领地”的责任。

  (一)关于妨害与侵害之虞

  1. 著作人格权领域不存在单纯的妨害行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