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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探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我国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进入高发频发阶段。全国江河水系、地下水污染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地区重金属、土壤污染比较严重,全国频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霭污染天气等等。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但我国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进入高发频发阶段。全国江河水系、地下水污染和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有的地区重金属、土壤污染比较严重,全国频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霭污染天气等等。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重庆地处长江三峡库区流域,生态环境基础薄弱,三峡大坝建成后,百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又加剧了库区生态环境的压力,进而成为我国生态环境的敏感区、脆弱区和易污染、易破坏区。森林植被的破坏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加快了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三峡工程及下游的生态安全;三峡库区废水达标率低、污染处理设施严重不足、规模化的畜禽养殖粪便的直排等,加剧水体污染;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垃圾污染无害化处理率低,长期暴露堆放在城郊或者沿江两岸,严重威胁三峡库区生态环境。

  基于以上原因,重庆市环境案件专门化审判机构试点成立以来,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呈日趋增长之势,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亦不断增加。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为例,2013年,该庭共受理各类环保案件154件,审结150件,结案率为97.4%。其中环保刑事案件56件,已审结52件;非诉行政审查案件91件,已审结91件;环保民事案件6件,已审结4件;审结环境行政案件1件。受理案件数量与2012年的89件相比增加61件,增长68.5%,结案案件数量与2012年的81件相比增加69件,增长85%。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普遍感到环境资源类纠纷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自身知识水平有限,仅仅依靠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知识已无法满足此类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因此,在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配套制度建设中,必须结合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努力建立与完善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以起到生力军之作用。

  按照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担任陪审职务时,拥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力。而实际上在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审判组织中,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发表意见的案例并不多见,案件判决能够按照人民陪审员评议意见做出的更加罕见,人民陪审员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徒有虚名的摆设,陪而不审。在涉及环境资源领域专门问题的案件时,传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模式相比,不能很好地解决对于专门问题事实认定中的难题。例如,由于缺乏相关领域的专门知识,轻易启动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由此拖延诉讼的审理期限,以及由于人民陪审员不能对专门问题的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审查而致使重新鉴定的启动而增加诉讼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这些难题使得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制度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一、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对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