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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以及民间小额贷款形式的蓬勃兴起,网络信贷也作为一种平台模式在互联网间扩展开来,比较常见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即“人人贷”,它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一个融资平台,为促进双方达成协议提供中介服务,这一过程中的资料、资

  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以及民间小额贷款形式的蓬勃兴起,网络信贷也作为一种平台模式在互联网间扩展开来,比较常见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即“人人贷”,它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一个融资平台,为促进双方达成协议提供中介服务,这一过程中的资料、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逐渐被大众所青睐,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获得了资金所孳生的较高的利息,另一方面借款人可以通过相对便捷的方式实现了自己的资金需求,可以说民间网络借贷平台是市场经济自动调节的产物。但是,P2P模式在我国方兴未艾,存在机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便成为网络信贷平台可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这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现状

  (一)起源和发展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即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一方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获得利息收入的交易模式。该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通,标志着网络借贷的诞生,英国也成为P2P网络贷款的发源地,此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规模较大的有美国的prosper等,国外的平台大多从网络上直接获取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不承担过多的中间业务,模式比较简单。随着我国2007年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又陆续有“人人贷”、“红岭创投”、“陆金所”、“宜人贷”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借贷双方主体由最早的个人扩大到了企业,并且P2P模式种类也趋向多元化。

  (二)兴起的原因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有其合理性,它规避了借贷双方的“人情往来”、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有效地嫁接了借贷关系,提供了民间资本集中流通的平台,使借贷的效率大幅提高。

  1、借款人的需求。就目前的信贷体系来看,金融机构是获准从事信贷业务的主体,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设立和信贷活动的开展采取审批核准制。【1】其严苛的准入制度无疑使信贷体系覆盖面和效率都受到了阻碍。而从现实层面上看,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等因素的考虑,也会在贷款前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多数是将贷款发放给有雄厚资金的大企业,而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而言,他们从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几率更低,效率也更低,势必会寻求一种更为便捷的途径来进行融资。

  2、投资人的需求。一般来说,网络借贷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出许多,并且这种投资渠道与股票、期货等方式相比,虽然都有风险,但技术含量更低,操作成本也更低。

  (三)目前国内存在的六种模式

  国内根据自己的需要对P2P网络借贷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了细化,这些环节的类型组合成了多种模式,主要包括了以下六种。

  1、纯线上模式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