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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随着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类处理,既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又能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类处理,既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又能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质保效的完成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使得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 真正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本文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为视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原则,提出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规则与构想,以期构建一条真正符合司法实际、符合审判规律、符合程序运行的科学分流路径。

  一、繁简分流机制的背景和设计原理

  1、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与研究背景

  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简单案件”被定义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而审理适用的程序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事实上,由于上述相关规定,我国目前针对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基层法院如何适用简易程序的阐述和论证上,强调的是通过独任审判、简化流程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由于不存在独任审判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空间,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几近空白,由此本文展开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可行性的论证,并提出适宜的操作规则。

  2、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可行性

  (1)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法院系统受理案件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由1978年的61万件,已经增长到去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2012年11月13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的司法公正”网络访谈答记者问。],2013年该数字则为1421.73万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如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例外,2003年我院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为8827件,到辖区重新划分前的2013年,该数字已经达到15909件,增幅达到80%。从面临的现实状况来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已经不仅仅是基层法院需要遵循的司法路径,同样也成为中级法院需要面对的课题和设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因案件积压导致的诉讼迟延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信访。如果繁简不分,按照一般的审理思路对全部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判决,只会加剧诉讼迟延,影响办案效率。

  (2)部分民事二审案件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

  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看似复杂的案件经过梳理,对其化简为繁,实际上就是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此外,二审案件是以一审案件为审判基础的,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理流程应该更具有技术性。比如,二审中事实争议较小、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等,都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11年到2013年受理的案件类型统计,合同类纠纷为3460件,其中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分别为1774件、541件和404件,共计占全部合同类案件的78.6%。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付款数额或者付款期限上,如果能对其进行快速审理,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如,公司类案件中的股东知情权案件,部分是因为公司怠于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造成的,双方对案件事实问题没有争议,对这类案件实有快速终结诉讼之必要,以防止出现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3、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

  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是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首要原则。无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量身定制适合本院的审判工作机制,都不能逾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简而言之,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必须以合议制和二审审判程序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来实现,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相采用“单打独斗”、“形合实独”的工作方式来实现二审审判效率的“提升”。

  (2)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二审不仅有继续审理的责任,还有审判监督的职责,其裁判具有终局性、救济性和监督性,对二审程序正义的要求必然高于对一审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就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压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或者新事实理由的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形式上符合简案快审工作机制的案件,如果在实际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有新的事实出现,应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具体审理。

  (3)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简案快审的基本工作思路就是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为原则,通过简速、有效的审理,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防止程序上的损耗,保证案件的高效的处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效率。

  二、繁简分流机制的操作规则

  1、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

  严格来说,“简单案件”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的概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基层法院确立一审民事简单案件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参照上述标准来界定二审民事简单案件也并无不妥。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基层法院在确定简单案件时往往具有不同实践选择:有结合争议标的和案件案由确立的,有通过列举方式确立的,还有通过排除方式确立的。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事实上,有的案件虽然形式上简单易审,但是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或者在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往往容易导致案件复杂化。因此,在确立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时,难以采取单一的方式界定。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原则上可以采用归纳加列举的方式作为判断规则或标准:

  (1)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审:

  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

  当事人争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益的;

  (2)以下常见纠纷一般可简案快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