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何认识滥用管辖权异议,采用何种法律对策进行规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司法实践中管辖案件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拖延诉讼问题的成因及其危害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管辖权异议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弥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漏洞,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一、滥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现实问题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要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究竟是正当行使还是滥用权利,需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考虑,后者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滥用行为”。在形式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是以合法形式进行的,具有行使诉讼权利的特征;在实质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被告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进行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滥用管辖权利通常的判断标准包括: 第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否不符合该制度的宗旨或者超越了正当界限。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宗旨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第2条相符,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因此,要求答辩人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应当“善意”为之,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否则便属于超越正当界限。因此,滥用管辖权异议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异议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故意。被告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至于这种故意的起因,即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目的,一般是转移财产、隐匿资金或对他人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被告实际上是把行使管辖权异议作为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公益的手段。因此,滥用管辖权异议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表现 1、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 “无中生有”型:在与法官沟通时,有些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时间周转等种种借口为由,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经过一、二审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在管辖问题已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提起异议;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但发生纠纷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釜底抽薪”型: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釜底抽薪,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院审理的一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这就要求在管辖阶段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虚构事实”型: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以偏概全”型:受诉法院依据多个管辖权依据之一取得管辖权,当事人又以其他管辖权依据提出异议,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例如,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其中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2、不提供或提供很少的理由和证据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对自己的主张会积极举证。但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很多异议人仅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却没有提供证据进行佐证。还有的被告在提出异议和上诉时根本不露面,仅将一纸申请邮寄至受诉法院,法院要与其取得联系都困难,更遑论提交证据。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甚至仅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人为造成送达困难,拉长诉讼周期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将诉讼时间延长。特别是利用了送达环节,与法院玩起了“猫捉老鼠游戏”。由于法律对送达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送达程序不按规范完成则不能结案,当事人利用了这一点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且在邮件中并不注明联系人、电话等,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无法收取诉讼费。有的当事人故意更换办公场所等导致文书无法送达。例如,某企业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后搬离办公场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再次变更住所,上诉驳回后又行变更。法院每次送达法律文书前都需要原告先去调査该被告住所;一审开庭,该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签署送达确认书。还有的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手续材料,人为给案件进程设置阻碍。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都会针对一审裁定继续提起上诉,并通过在答辩期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邮寄出上诉状(即答辩期第15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收到驳回裁定后第10日提起上诉)以及在提交上诉状后不及时提交其他手续材料等一系列手段“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限,进一步拖延诉讼。 被告下落不明,公告期将满时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法院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结果的情况下,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即将届满的时候,被公告的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一来,诉讼期间由于公告的原因又被人为得拉长了。 (三)管辖案件审理现状 1、一审案件情况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近年来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