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现代社会中,国家负有保持环境质量、抵御环境危害与风险的保护义务,其规范依据是宪法中的“环境基本国策”。对此,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陈海嵩在《北方法学》上发表题为《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的二元制度结构》文章中指出: 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 从总体上看,国家的环境危险防御义务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展开:对造成环境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之行为进行管制,这是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的外部效力;对造成环境影响的国家行为进行约束,这是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的内部效力。两者围绕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而形成各自的制度逻辑,共同构成了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的二元制度结构。 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