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人力资源咨询(18)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 笔者作为办理全国第一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其退休工资减一半领取养老金行政纠纷一案代理律师,对办理该案有三大感受: 一、办理该案时间长,经过的行政诉讼程序多 该案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历经5年,经过了四次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先后下达了四个行政判决(裁定)书。 二、办案难度大、各方压力更大 由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的工资构成与社保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构成不一致,在办案过程中各级部门对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结论(这一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的方案)。在14名退休人员多次到北京反映情况后,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主管部门承担另一半养老金才了结纠纷。 三、该案彻底解决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养老金减少的问题 该案的协调方案一方面解决了当时轰动全国的“大庆事件”所涉及的同类问题,另一方面也彻底解决了全国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养老金减少的问题。 应该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即本决定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有14名退休人员的坚持与奉献。 通过办理该案笔者认为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确定应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该案遗留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离退休工资的工资构成与社保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构成不一致如何解决? (这一点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标准上的分歧更突出,笔者将在另一文章中加以明确说明)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后简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通知》)所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调整减少也应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工资中的津贴、补贴同步调整减少,调整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确定? 正如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苏海南日前在《财经》杂志撰文所称:全国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即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公务员全部工资的30%左右,其余70%为各种津补贴,这是极不合理的,根本违背工资分配的一般规律。调整工资结构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津补贴的过程。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方案,其主要内容就是上调基本工资的标准,下调津补贴标准,通过这种“此消彼长”,实现调整工资结构的改革目标。同时,下一步需要把各地所有津补贴都纳入整顿监管范围。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前,其退休工资构成比例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各地发放的津贴、补贴随着今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要纳入全国或者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的范畴。 因此笔者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阶段的离退休工资(不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通知》应增加的离退休费)在经过本次工资构成调整后新的离退休工资标准(包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通知》应增加的离退休费)才应为在2014年9月30日前已离退休或者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经批准留任的除外)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首次发放养老金的标准。 转载请注明出处 保护知识产权从小处做起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兰泉微信号码:asd915021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3720175407 兰泉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