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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预防原则/赵研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0-13
摘要: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预防原则 伊犁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赵研 摘要:如今,食品安全已成为民众最关心的民生议题之一。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上,预防原则开始被运用并逐渐受到重视,预防原则将食品安全认定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无小事,预防原则
浅析《食品安全法》中的预防原则

伊犁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赵研


摘要:如今,食品安全已成为民众最关心的民生议题之一。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上,预防原则开始被运用并逐渐受到重视,预防原则将食品安全认定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无小事,预防原则反映了食品安全监管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即由事后的监管转向事前的预防。

关键词:食品安全;预防原则;全程监管

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环境充满各种风险,人类处理这些风险的本能是生存的基本条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兴科技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经济发展与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未知的、隐蔽的和长期的风险,例如转基因食品、违法添加剂、违规加工的食品对人类的健康影响。面对这些问题,预防原则应运而生。现如今预防原则作为《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之一,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研究食品安全法的预防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
一、 什么是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
一般认为,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最早见于1976年的联邦德国《联邦自然保护和景观规划法》,该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尽最大义务履行自然保护和景观管理的目标和原则,除不可避免的情形外,应避免使自然和景观受到损害。”根据该法,当国家、社会面对不确定的危险或风险时,即便确实的损害尚未发生或者损害之发生的因果关系在科学上尚属未知,责任人也得被要求做出保护措施。
  预防原则后来也被国际公约所采纳。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15条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2000年的《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前言及第1条说明其目标是基于预防方法,以确保转基因活体在跨国间之安全移转、处理与使用,同时不会对人类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或构成风险,重申了《里约宣言》第15条预防原则的内容。
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例如我国政府如今采取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二、 预防原则的共同要素
虽然预防原则有不同概念界定,但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要素,包括如下几点:
  1.存有科学不确定性。
科学上对于损害的性质、因果关系、规模及可能性存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得被考虑,以发挥危险预防的作用。
  2.需符合比例原则及成本效益的考虑。
预防原则的应用应当基于对风险可接受程度的判断。国际条约对于风险有损害、严重损害、无法挽回损害或全球性损害等不同的叙述或规定,皆反应出对风险可接受损害程度的判断。某些公约虽然不禁止各国追求零风险,但此一目标在实务上较不切实际,因为预防措施也必须与可能造成的损害相互对应,亦即符合比例原则,同时具体的预防措施应具有成本效益考量,如此方有意义。
  3.以科学分析为依据。
预防原则须以某种程度或形式的科学分析为基础,纯粹臆测的科学不确定性,不得作为预防原则的依据,以避免形成主观的行政干预或变相的保护措施。预防措施实行之后另需进行后续风险分析,取得更多证据并做出必要调整。
三、《食品安全法》中预防原则的体现
我国规定的预防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2.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3.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4.食品安全标签制度。
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结语
为了应对社会风险的发生,人类设计了预防原则和法律制度,而预防原则本身也是有风险的,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同时又创造了新的风险。因此,预防永远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在各种预防的同时,各种预防性的措施都会带来成本效益的讨论。
预防原则并非万能,不可能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切潜在风险,但缺乏预防原则,由此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对人类健康的损害是难以估计的。在食品安全领域,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或适用不足都不可取。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预防原则的强调还是十分必要和有切实有效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