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点评《最高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六)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与以往不同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同步发布了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就笔者而言对该规定点评的要求更高,因此对该规定的点评将分期进行。同时笔者也希望更多对工伤保险有兴趣的朋友参与其中,提建议谈想法为最高法院再次出台此类规定作参考: 原文: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兰泉点评: 本条主要解决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居住地的范围,但没有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做出认定。 本条核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二个概念。笔者认为: “合理时间”应指在员工在结束工作后,在符合日常回家路线的要求情况下到底家中的时间,但这一时间应排除员工自身无法控制所耽误的时间(如堵车、乘坐的车辆发生故障、突发事件、气候变化、特定路线关闭或检修等)。 “合理路线”应指符合日常回家的最理想的路线,但该路线既包括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地点(下班接孩子、到超市、菜场卖菜等),也应包括员工自身无法控制的绕道所经过的区域。日常回家的路线如果有几种选择,任何一种选择均应视为最理想的路线,除非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选择这一路线的目的不是基于回家,而是从事其他非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从事的活动(私事应酬等)。 在明确这二个概念后再看以下几个案例来理解: 案一、小陈家在市区东面,而公司在市区西面,每天上班来回均要两小时,为避开高峰每天上下班提前(延后)一小时。星期五下班延后一小时准备回家时,从大厦往下看由于下雨交通还在堵塞,决定再延后半小时回家。由于玩电脑游戏太投入结果晚上九点才回家,在回家途中乘坐公汽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小陈受重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小陈无责。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陈是否为工伤,关键看小陈下班时间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小陈为避高峰延后下班以及下雨交通还在堵塞再延后回家的行为均属于合理的排除时间,本案发生车祸与小陈玩电脑游戏太投入延后下班时间太长有密切关系,该时间由于不计算在合理的排除时间内,小陈的伤情将不会认定为工伤。 如果延后的理由发生变化,小陈是在做方案,并在下班前将该方案通过邮件发送给部门经理。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小陈的情况属于加班,他的伤情将认定为工伤。 案二、小李在下班时接到爱人电话,称人很疲劳要求他在接小孩的同时也接她一起回家,由于爱人的公司与幼儿园只有一百米小李同意了,结果在骑电动车载着爱人、小孩回家途中出交通事故,该事故在责任认定上为同等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李是否为工伤,关键看接爱人的行为是否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幼儿园(学校)接小孩的行为对父母而言是保护孩子安全的保障,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接爱人的行为不能单纯从其爱人是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女性在每月特定时间以及在工作中发生疲劳要求爱人接送回家,这也是合理的要求,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之一。 丈夫接送爱人回家在现实中有一种经常发生的事情,即爱人因工(私)外出回家,要求丈夫下班后到火车站(飞机场)接送回家。由于火车站(飞机场)一般距离较远,在这种情况下接送回家的路线已远远超出合理的范围,将不会认定为工伤。如果将接送地改为距家(公司)较近的车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车祸将可能认定为工伤。 案三、中秋过节公司发二盒月饼,小张下班后骑车将一盒月饼送到两站外的父母家,父母要求他在家吃饭,由于小孩在家需要他回家做饭,于是他在父母家没有待十分钟就回家,在回家途中出车祸,该事故在责任认定上小张负次要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张是否为工伤,关键看他送月饼的行为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严格意义上说虽然父母与其居住不是较远,日常受工作生活所限制,与父母日常见面比较少,看父母只能在特定的假日或者父母有要求情况下。本案小张见父母是基于公司发月饼,属于敬老的行为,该行为也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之一,小张在车祸受伤又不负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案四、小王家来了亲戚,由于老人要求亲戚住在家中,于是小王在附近经济型酒店订了房,每天下班先回家吃饭,后回酒店休息。下午下班小王准备回家时经理要求他加班接待一客户,由于涉及修改协议时间比较长,中途经理叫外卖小王与客户在公司吃了饭,在结束接待在回酒店途中出车祸,该事故在责任认定上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要认定小王是否为工伤,关键看其暂时居住的酒店是否为居住地?小王住在酒店是由于家中来了亲戚,受居住环境所限而暂住在酒店,酒店成为他晚上休息的场所,符合本条第四项的要求,其暂时居住的酒店属于其特定阶段的居住地。 如果从小王日常活动的方式进行考虑,其发生车祸在下班先回家吃饭,之后再回酒店休息途中,由于存在下班先回家吃饭这一时间上的停顿,已不具备合理时间的要求,将不认定为工伤。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楼 邮箱:[email protected] 博客: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3971190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