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鉴于此,笔者在此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执行工作中的思想宣传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提高申请执行人对提供财产线索必要性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合理性的认识水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决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执行法官积极宣传法律,加大案件执行的透明度,明法析理,通过双方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的举证和辩论,根据实际履行能力合理裁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损害。 二、引导双方交流,促进双方谅解,推动双方执行和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权利人在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害的同时,往往还伴随着精神痛苦的发生,执行和解的难度很大。但一旦调解成功,履行方式和期限切实可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要耐心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并向执行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出责任过错,督促其根据实际财产状况和收入水平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以实际履行行为争取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版画等方式引导权利人查找义务人的存款、财产线索,及时对权利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切实可行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保障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能够及时实现。 四、审执配合,审执分离不分家。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承办法官在审理阶段要从有利于裁判及时得到执行的角度,有意识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车辆投保情况、到期债权情况等,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及时转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应当考虑可执行性。当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确实较差时,可以依法判决分期赔偿,减少当事人在执行中的冲突。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